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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現代服務業集聚區認定申報條件、材料及相關內容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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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湖北省服務業發展“十四五”規劃》《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全國構建新發展格局先行區的實施意見》要求,為引導和支持我省現代服務業集聚、融合、高質量發展,培育壯大各地特色優勢服務業產業,進一步規范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的認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現代服務業集聚區(以下簡稱“集聚區”),是指湖北省區域范圍內,以某一個或關聯現代服務產業為核心,發展水平領先、功能配套完善、管理科學規范、服務支撐有力、集聚度達到一定水平的區域,具有空間集中、產業集聚、資源集合、服務集成等特征。
第三條 集聚區產業類型包括:現代金融、現代物流、科技服務(含科技研發、質檢技術服務、工程設計、工業設計、科技推廣服務等)、商務服務(含總部經濟、法律、咨詢、人力資源、廣告等)、信息服務(含軟件開發、信息技術、電子商務等)、商貿服務、文化創意、休閑旅游、健康養老等,鼓勵服務業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申報集聚區。
第四條 省發改委(省服務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集聚區認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直管市、林區發改委負責組織轄區內集聚區申報,并做好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
第五條 省發改委每兩年組織一次集聚區申報認定工作。根據全省服務業發展工作部署,確定申報集聚區的重點領域、方向和要求,發布申報通知。
第六條 申報集聚區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符合全省服務業發展方向及區域功能布局,符合當地國土空間規劃。
(二)運營管理單位和管理人員明確,能夠有效組織開展集聚區的建設、管理和運營。管理和統計工作制度健全,能夠完整、準確、及時提供統計數據和運營管理報告。
(三)四至邊界清晰,空間布局和產業布局相對集聚,集聚區內建筑面積不少于2萬平方米,功能定位科學合理。
(四)發展目標明確,業態特色鮮明,產業集聚程度高。主導產業企業數量不少于10家,主導產業規模以上企業年營業收入總額不少于5億元,主導產業營業收入占集聚區全部營業收入的60%以上。
(五)產業體系完備,擁有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力的龍頭企業,具備產業鏈上下游相關企業以及相關配套服務企業(機構)。經濟效益指標居同行業領先地位。數字化水平高,技術、業態、模式創新能力強,具備持續發展的條件和進一步優化提升的潛力。
(六)基礎設施條件良好,配套服務體系完善,能夠為區域內企業提供投融資、合作交流、人才培訓、信息管理、技術創新、知識產權、檢驗檢測等公共服務。
(七)符合申報通知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對業態模式創新、發展潛力大、示范推廣價值高的集聚區,可適當放寬認定標準。為鼓勵服務業發展水平較低的地區積極發展現代服務業,對當地符合省級規劃方向、引領效用明顯、運營實施方案完備的集聚區,可適當放寬認定標準。
第八條 市、州、直管市、林區發改委組織當地符合條件的集聚區申報,經審核后擇優向省發改委提出申請報告。
第九條 申請報告包括:
(一)申報集聚區提交的材料,包括:
1.集聚區發展現狀及優勢,發展定位,基礎設施及配套情況,主導服務業產業情況,服務業龍頭企業情況,發展成效和示范帶動作用。
2.運營管理期內總體目標任務、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運營管理期內年度目標任務及擬開展的重點工作。
3.集聚區內擬實施服務業重大項目情況,公共服務平臺、品牌、產業鏈協同配套等相關情況,企業數字化轉型及數字化應用場景情況。
4.集聚區入駐企業個數、名單、營業收入、稅收等與認定條件相關的資料。
5.運營管理單位、運行機制、平臺建設、保障措施等情況。
6.相關支持性材料,包括集聚區相關批復材料、發展規劃文本、相關土地使用批復材料等。
7.以上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二)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申報表。
(三)各市、州、直管市、林區發改委出具的申報文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第十條 省發改委組織第三方,按照材料審核、專家評審、現場核查等程序開展評審。評審結果在省發改委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省發改委依據評審、公示結果向省服務業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入選集聚區建議名單,經省服務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條 省發改委統籌全省集聚區調度管理工作。集聚區按時序進度,每半年向所在地市級發改委提交集聚區發展報告和入駐企業運行報告。各市、州、直管市、林區據此匯總形成半年工作報告和年度工作總結,提交至省發改委。
第十三條 省發改委每兩年組織一次集聚區綜合評估,明確評估指標和實施細則,發布評估通知。半年工作報告和年度工作總結是集聚區綜合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在省發改委門戶網站上公布。對評估優秀和良好的集聚區提請省服務業工作領導小組通報表揚;統籌省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等相關資金,對優秀集聚區給予資金獎勵;對評估不合格的集聚區提請省服務業工作領導小組撤銷稱號,取消下一批次集聚區申報資格。
第十五條 對認定的集聚區內建設項目,優先推薦申報中央和省預算內資金,優先安排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鼓勵集聚區大力推動服務品牌建設、行業標準認定。各市、州、直管市、林區發改委應積極協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土地、融資、人才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 集聚區因故需變更建設規劃或其他重大事項發生變化,應及時報告省發改委。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