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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進行專利轉讓時都是需要簽署合同的,那么不同類型的企業不同性質的專利簽署的合同也是不一樣的,今天就來講講江蘇省專利轉讓合同有哪些類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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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類型
技術轉讓包括但不限于專利權轉讓,這里適當擴展將技術轉讓合同與相關合同類型進行辨析。
01 技術轉讓合同與聯營合同
《技術合同司法解釋》第22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以技術入股方式訂立聯營合同,但技術入股人不參與聯營體的經營管理,并且以保底條款形式約定聯營體或者聯營對方支付其技術價款或者使用費的,視為技術轉讓合同。
02 技術轉讓合同與買賣、承攬、委托合同
實務中的技術轉讓中,可能轉讓方同時會向受讓方提供設備、物資,提供相關服務,此時相當于技術轉讓合同中混合了其他類型合同。
03 技術轉讓合同中的技術秘密轉讓合同與許可合同
技術秘密是指專利、著作權、商標權、植物新品種權以外的技術,這類技術有經濟價值,但是并不享有法律規定的專有權,而是靠當事人自己的保密措施使得其不被他人使用,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關于商業秘密相關規定的保護。
技術秘密不是物權也不是準物權,這就使得“技術秘密的轉讓”難以定性,實務中所使用的合同類型也有一些混亂。本文建議:
(假設甲擁有技術秘密,雙方簽訂合同允許乙使用)
(1)甲自己也要繼續使用,此時應叫作“技術秘密許可合同”或“技術許可合同”;
(2)甲自己無權繼續使用也不能,此時應叫作“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或“技術轉讓合同”。
在上面這些情形下,合同條款中都必須盡可能的明確:甲是否有權再許可他人;乙是否可以再許可他人;申請專利的權利及相關知識產權的歸屬;違約使用技術秘密的違約責任。——也就是說,技術秘密合同因為定性不清,不能僅靠標題和一兩句話說清楚,必須把各方究竟對技術秘密還擁有什么權利義務說清楚。
因為技術秘密完全靠保密來維持其價值,因此合同中必須對保密義務進行嚴格的、清晰的約定。
04 技術轉讓與技術許可合同
除了技術秘密的轉讓與許可存在模糊之外,其他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轉讓與許可都是性質明顯不同的兩個類型,轉讓是準物權的轉讓,類似于完全買斷,許可則不是。這兩類交易都是常見的、可行的,選擇哪一類,主要是個商業決策問題,律師向當事人說明其區別即可。
如果被許可方想“買斷”但仍不確定,也可以考慮“許可+轉讓選擇權”的合同類型組合。即簽署技術許可類合同,同時約定,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期限內有權以約定的價格要求受讓該技術。
05 技術轉讓與技術出資
1.可作為出資方式的技術。
2.技術出資相關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