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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在專利轉讓中簽署的專利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條款嗎,這篇文章適合沒有過專利轉讓經驗的朋友看看,了解簽署合同有哪些形式以及合同內容,并且給出相關措施,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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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形式
1.技術轉讓合同應采取比較規范的書面形式。
如涉及登記、批準等程序,則必須要書面形式。同時技術轉讓合同一般標的較大,不使用書面合同詳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也是不合適的。
2.從受讓方的角度,應盡量在簽訂專利權轉讓合同時,將涉及專利權轉讓登記的相關文件作為合同附件一并準備或簽署。
3.對于復雜的技術轉讓,可以采取“主交易合同+配套合同+附件”的形式。
配套的合同可能包括:承攬定作合同、原材料采購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因為技術轉讓時常常需要轉讓方向受讓方供應設備、原材料,提供后續技術服務等。
4.可以采取“用于登記的簡單合同+詳細的技術轉讓合同”的形式。
由于專利權轉讓登記需要提交轉讓合同,實務中常常提交一份比較簡單的專利權轉讓合同,約定專利權轉讓的關鍵條款,雙方另外簽署一份更加詳細的技術轉讓合同,約定了更多的權利義務,轉讓方需要提供更多的服務。
此時應檢查這兩份合同,保持關鍵條款的一致,并且在詳細版的技術轉讓合同最后,明確約定“雙方簽訂的用于登記的專利權轉讓合同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
5.在專利權轉讓談判過程中,前期可能會使用到保密協議及專利權轉讓意向書類文件。
二、合同條款
專利權無效處理相關條款
《專利法》第47條規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可見,專利權無效時,專利權轉讓合同并非無效或可解除,雙方需要對此問題進行適當處理。一般的措施是:
1.專利權轉讓合同簽訂前,受讓方應適當“盡職調查”,判斷該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可能性。
如果已經存在相關爭議、訴訟在進行中,顯然該專利權的轉讓應該考慮暫停,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專利權獲得維持為先決條件。
2.合同中可以對專利權無效進行適當約定,包括:
(1)專利權轉讓登記前:
一般可約定,登記前被宣告無效的,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還全部費用。
(2)專利轉讓登記后:
可以對轉讓費用退還作出約定,退還費用的比例可以與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時間。時間越早,退還費用越高。
(3)轉讓人惡意的界定:可以考慮將轉讓方未披露已知的可能影響專利權效力的糾紛、權利沖突作為轉讓人惡意的表現。
延伸討論: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特殊性
專利申請權轉讓也是技術轉讓的一種,從合同起草審查的角度,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與專利權轉讓合同很類似。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專利申請權很可能被駁回,也就無法獲得專利權,合同中需要對此問題進行專門約定。
1.相關規定。
《技術合同司法解釋》第23條規定,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當事人以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者被視為撤回為由請求解除合同,該事實發生在依照專利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專利申請權轉讓登記之前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發生在轉讓登記之后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專利申請因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成立時即存在尚未公開的同樣發明創造的在先專利申請被駁回,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2.合同中的處理措施。
對于轉讓登記之前的專利申請補充駁回、被視為撤回,可約定作為解除合同條件,并要求退還全部費用。
對于轉讓登記之后的專利申請被駁回,一般有不退還和部分退還兩種模式。當然合同中也可以約定,受讓方取得專利權之后再支付后期費用,未取得專利權則無需支付后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