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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點】
對投資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創投機構,引導基金優先參與 跟投, 參股比例可提高到 30%,并對社會資本予以讓利, 可協議約定 5 年內原值退出。建設服務跨行業、跨領域的綜合型技術創新平臺, 省財政一次性給予建設資助最高 1000 萬元, 每年根據績效評價結果 分類給予獎補。對購買先進技術成果并在鄂轉化、產業化的企業, 省、市財政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支付額給予 10%補助、單個企業 最高 100 萬元。
【政策依據】
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支持科技創新相關政策措 施的通知》(鄂辦發〔2021〕19 號)關于支持科技創新的若干財稅
金融措施第五條
【政策點】
對購買先進技術成果并在鄂轉化、產業化的企業,省市財政按 其技術合同實際支付額給予 10%補助、單個企業最高 100 萬元。
【政策依據】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科技強省建設 的意見》(鄂發〔2021〕20 號)第四條第十二點
【政策點】
引導我省高校院所面向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開展應用技術成 果研發和轉化,經認定的轉化項目, 根據項目產品(服務)年度銷 售情況, 在政策有效期內享受湖北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扶持資 金,單個企業每年最高獲得 100 萬元扶持資金。
【政策操作】
(一)認定條件:
申報主體應為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 型中小企業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 號), 近兩年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 重環境違法、科研失信行為,且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 信名單。
申報轉化項目的科技成果須為首次實現轉化并形成樣品、樣機 或服務的項目,同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通過聯合開發、技術轉讓/許可、技術入股等方式承接高 校院所科技成果。
2.項目的核心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項目的總體技術與其它同類產品(服務)相比具有良好的 創新性和先進性,并具有潛在的經濟效益和較好的市場前景。
3.項目的核心技術擁有受中國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 的類型包括:近 3 年內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不含國防專利)、植 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近 2 年內登記的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 作權。項目的知識產權應當是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 方式,獲得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所有權。
獲得 1 類、 2 類新藥證書, 且在新藥監測期的項目, 項目的知識 產權不受上述年限限制,在專利權期限內即可申報。
4.項目所形成的產品應有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產品創新性查詢報 告或產品技術先進性和創新性的證明文件、第三方出具的產品質量 性能檢測報告或者相關證書、用戶使用(試用)報告等。屬醫藥、 醫療器械、農藥、計量器具、壓力容器、郵電通信等有特殊行業管 理要求的,須具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頒發的產品生產許可。屬 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必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
5.項目所形成的產品(服務)屬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經營范 圍內。
優先支持原創性科技成果的轉化,優先支持國家和本省重點領 域關鍵技術攻關形成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優先支持產業鏈核心環 節、占據價值鏈高端地位的成果轉化。
申報項目屬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
1.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知識產權不清晰或有權屬糾紛的項目; 2.低水平重復、單純擴大規模或基本建設的項目。
3.一般性的工藝改進或產品改型所形成的產品(服務); 4. 已形成規模銷售(提供)的成熟產品(服務)。
(二)經認定的轉化項目, 根據項目產品(服務)年度銷售情 況,在政策有效期內享受湖北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扶持資金。 具體如下:
1.轉化項目上年度實現銷售收入在 500 萬元(含)以下的部分, 按其銷售收入的 2.0%計算;銷售收入在 500 萬元至 1500 萬元(含) 的部分,按銷售收入的 1.2%計算;銷售收入 1500 萬元以上的部分, 按銷售收入的 0.8%計算,單個項目年度最高扶持金額不超過 100 萬 元。
轉化項目的銷售收入,應為銷售項目產品所產生的直接銷售收 入。
2.經認定的轉化項目,自項目認定次年起三年內,第一年全額 扶持,后兩年減半扶持。
3.單個企業每年享受扶持資金不超過 100 萬元。
【政策依據】
《湖北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與扶持暫行辦法》(鄂科 技規〔2020〕1 號)第五條和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