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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動態

      2024年湖北省數字化車間獎勵政策申報指南——《湖北省數字經濟促進辦法》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2/7/18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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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數字產業化

      第三章產業數字化

      第一節工業數字化

      第二節農業數字化

      第三節服務業數字化

      第四章治理數字化

      第五章數據價值化

      第六章數字基礎設施

      第七章數字技術創新

      第八章發展環境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推進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推動省域治理數字化,實現數據資源價值化,以數字技術賦能高質量發展,創造高品質生活,提升高效能治理,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湖北省數字經濟發展“十四五”規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數字經濟發展,以及為數字經濟提供支撐保障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

      發展數字經濟是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應當遵循優先發展、數據驅動、創新引領、應用先導、融合賦能、包容審慎、安全發展和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促進內容】

      數字經濟發展應當以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為核心,以治理數字化為保障,以數據資源價值化為基礎,推進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推動數字技術創新,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構建數字經濟全要素發展體系。

      數字產業化主要促進數字產品制造業、數字產品服務業、數字技術應用業、數字要素驅動業的發展;產業數字化主要促進工業數字化、農業數字化、服務業數字化等數字化效率提升業的發展;治理數字化主要促進治理機制、方式和手段的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數據價值化主要促進數據采集、共享開放、開發利用、流通融合和安全保護,培育數據要素市場,釋放數據要素潛力。

      第五條【規劃部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數字經濟發展工作的領導,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根據需要制定本級數字經濟發展規劃。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省數字經濟發展的統籌部署,營造數字經濟發展良好環境。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掌握數字經濟發展動態,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統籌部署組織實施。

      第六條【職責分工】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擬制促進數字化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推進數字化發展重大工程和項目實施;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工作,擬制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統計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數字經濟統計監測機制,開展數字經濟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依法向社會公布。

      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數字經濟發展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數字經濟發展工作。

      第七條【標準制定】

      省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督管理、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本省數字經濟標準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基礎通用標準、關鍵技術標準、融合應用標準和安全評估標準等各類數字經濟標準,指導和支持有關單位采用先進的數字經濟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的發展,強化其對數字經濟標準制定、技術培訓以及咨詢服務等功能,并依法對數字經濟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區域合作】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融入“數字絲綢之路”建設,支持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國際數據港,加快數字經濟境外合作園區建設。加強與長江中游城市群在數字基礎設施、數字商貿、數字金融、智慧物流等領域的交流合作,擴大數字經濟領域開放,推進數字產業協同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省關于“一主引領、兩翼驅動、全域協同”的區域發展格局,加強數字經濟區域優勢互補、差異化協調發展。

      第九條【社會參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利用國際和國內研發資源,支持企業、科研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產業聯盟、基金會等社會力量參與數字經濟發展活動。

      第二章數字產業化

      第十條【總體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數字經濟技術和產業發展趨勢,結合本地實際,促進光通信及激光、集成電路、新型顯示、智能終端、特色軟件等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發展,打造“光芯屏端網”世界級產業集群,大力發展人工智能、區塊鏈、VR/AR、衛星導航、智能網聯汽車等新興產業,前瞻部署6G、量子信息、類腦計算、微納電子、未來網絡等前沿技術產業。

      第十一條【網絡平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策支持、市場主體培育等方式,引導發展網絡平臺企業,支持企業建設生產服務、生活服務、科技創新、公共服務等互聯網平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督促平臺經營者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健全交易規則和服務協議,明確進入和退出平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平臺從業人員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等規定。

      相關行業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政策制定網絡平臺運營的基本規則,指導行業內網絡平臺經營者建立健全平臺管理規則和制度,促進平臺生態開放與互聯互通,推動平臺經濟和共享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

      第十二條【數字企業培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吸引數字經濟龍頭企業在鄂設立總部或第二總部,實施數字產業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行動,開展“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入庫工作,建立覆蓋省、市、縣(市、區)三級的數字經濟企業儲備庫。

      支持和鼓勵企業加強數字技術和產品研發,加大資金投入,加強RC引進和儲備,培育研發機構,提升研發能力。引導有條件的數字產業企業設立數據保護官。

      第十三條【第三方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培育數字經濟領域企業上市資源,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依法到證券交易機構上市。

      鼓勵提供數字產業化服務的第三方機構,為數字產業相關企業引進落地、融資增資、股改上市、平臺化轉型、跨境并購和合作等提供服務,推動數字產業發展。

      第十四條【重點產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技、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全省數字產業發展要求,并結合本地實際,引導支持數字產業基地和園區建設,重點培育下列數字產業集群:

      (一)光電子信息;

      (二)集成電路;

      (三)新型顯示;

      (四)智能終端;

      (五)信息通信;

      (六)人工智能;

      (七)軟件信息服務;

      (八)信息安全;

      (九)其他重要數字產業集群。

      第十五條【產業創新生態】

      引導互聯網企業、行業龍頭企業、基礎電信企業開放數據資源和平臺計算能力等,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創建數字經濟領域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載體,構建協同共生的數字經濟產業創新生態,提高數字產業整體競爭力。

      第三章產業數字化

      第一節工業數字化

      第十六條【總體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工業實施全方位、全角度、全鏈條的改造,提高全要素生產率,加快生產模式和企業形態變革,實現工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

      第十七條【工業互聯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設跨行業、跨領域以及面向重點行業、區域和領域的特色型專業型工業互聯網平臺,支持企業改造提升工業互聯網內外網絡,完善“5G+工業互聯網”應用支撐能力,建立完善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體系,健全工業互聯網安全保障體系。

      第十八條【制造數字化】

      省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推動關鍵技術突破,增強工業芯片、工業軟件、工業操作系統等供給能力,推動工業制造技術和工藝數字化、軟件化。

      積極推動傳統產業向智能制造轉型,推進工業設備和業務系統上云上平臺,建設智能車間、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培育推廣智能化生產、網絡化協同、個性化定制、遠程運維服務、眾包眾創等新模式。

      第十九條【示范園區與產業聯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通信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推廣重點行業“5G+工業互聯網”典型應用,推進“園區大腦建設”,建設數字化示范園區,以數字化、智能化、綠色化建造技術為支撐,打造“湖北數字建造”品牌。

      鼓勵行業龍頭企業主導建立智能制造產業聯盟,推動產業聯盟進行全要素、全產業鏈、全價值鏈的連接,通過信息、技術、產能、訂單共享,實現跨地域、跨行業資源的精準配置與高效對接。

      第二十條【第三方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工業數字化產業生態建設,培育工業數字化轉型服務商,以提供數字化平臺、系統解決方案以及數字產品和服務。

      支持行業龍頭企業、工業數字化轉型服務商等組建產業聯合體,開發推廣行業通用的技術集成解決方案,促進產業聯盟企業一體化協同發展。

      第二十一條【工業企業數字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經濟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大型工業企業開展集成應用創新,推進關鍵業務環節數字化,帶動供應鏈企業數字化轉型。推動中小型工業企業運用低成本、快部署、易運維的工業互聯網解決方案,普及應用工業互聯網。

      第二節農業數字化

      第二十二條【總體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數字農業關鍵技術創新,推動鄉村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加快種植業、種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農產品加工業等數字化轉型,推動發展特色高效現代智慧農業,促進鄉村振興。

      第二十三條【農業生產經營數字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鄉村振興、網信有關部門應當推動5G、北斗、物聯網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農業生產各環節的推廣應用,建立智慧農業云平臺和三農大數據平臺,建設農業基礎數據資源體系,推動農業數據集成應用,提升農業生產精細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鄉村振興、商務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農業經營主體與互聯網企業融合創新,大力推進農村電商專業化發展,加快農產品流通網絡數字化改造,發展“產儲運銷”一體化的荊楚農優品銷售模式,培育具有荊楚特色的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

      第二十四條【特色農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互聯網與特色農業融合發展,培育推廣眾籌農業、定制農業、共享農業、云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模式,支持建設智慧休閑農業平臺,積極發展鄉村旅游新業態。

      第三節服務業數字化

      第二十五條【總體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點推動物流、商貿、金融、醫療、養老、文旅等生產性服務業和生活性服務業數字化轉型,創新服務內容和模式,促進服務業不同領域間協同融合,提升現代服務業發展質量。

      第二十六條【智慧物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物流,建設國家級物流樞紐,構筑沿長江物流數據中心,加強物流信息共享和標準互認,利用物聯網、云計算、GPS等技術,實現前端攬收、中端分撥、末端派送的物流全流程數字化、智能化。積極發展面向數字消費全過程的現代物流信息服務,加強快遞末端綜合服務站點建設,推廣小區智能快件箱,提升末端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七條【數字金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數字金融,引導和支持現代信息技術在支付結算、信貸融資、保險業務、征信服務等金融領域融合應用,積極開展數字人民幣應用試點,不斷豐富金融產品和服務。推動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的開發和推廣,完善電子支付手段,提高金融服務的便利性。支持重點產業鏈核心企業與銀行對接搭建供應鏈金融服務通道或平臺,實現物流、商流、資金流、信息流“四流”合一,形成金融和實體經濟的良性循環。

      加強金融風險隱患排查,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提升金融行業運行監控和預警能力。

      第二十八條【電子商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引進培育電子商務龍頭企業,發揮行業領軍企業示范帶動效應,推動產業聚集發展,打造優質電商品牌,推廣定制化生產和精準化營銷新模式,提升多元化、個性化產品與服務供給能力,發展新零售等電子商務新業態新模式,推動跨境電商發展,構建長江經濟帶對外開放新高地,優化落實電子商務產業空間布局,推動建設電子商務云倉、共享倉庫等自動化、智能化公共倉儲設施,推進倉配一體化。

      第二十九條【智能醫療與養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公共衛生、中醫藥、臨床醫療等健康醫療機構數字化改造。夯實數字健康基礎設施體系,推動健康醫療數據發展應用;推進數字技術在醫學影像輔助診斷、臨床輔助決策、智能化醫學設備、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等領域的應用;開展“互聯網+”醫療健康服務,推進智慧醫院、遠程醫療建設,構建覆蓋診前、診中和診后的線上線下一體化醫療服務模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健康養老產業,實施“互聯網+養老”行動、科技助老示范工程,推動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積極構建養老、醫護、康復等相銜接的信息共享協同機制。

      第三十條【智慧文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高清視頻、5G、VR/AR/MR等數字技術在文化創意、旅游會展等領域的滲透,發展線上顯示與線下體現相結合的文旅服務新模式。創新培育數字文化新業態、加快動漫、電競、數字出版、視頻直播等泛娛樂產業快速聚集發展,打造具有荊楚特色的數字文化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旅游,完善“一機游湖北”移動智能旅游平臺功能,推廣在線預約預訂服務,創新道路信息、氣象預警等旅游公共服務模式,引導旅游景區開發數字化體驗產品并普及景區電子地圖、線路推薦、語音導覽等智慧化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體育和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5G、物聯網等數字技術應用于體育場館運營,打造特色鮮明、功能多元、智慧型的體育服務綜合體。持續優化體育產業公共服務平臺功能,更好服務各類體育市場主體和消費者,打造全國體育產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

      第三十一條【其他服務業數字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法律服務、會計服務、人力資源、廣告營銷、商務咨詢、科技服務、檢驗檢測認證等其他服務業數字化轉型,推動現代服務業的智能化、網絡化和專業會水平。

      第四章治理數字化

      第三十二條【政務數字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務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深化“高效辦成一件事”改革,全面推行政務服務“一網通辦、一窗通辦、一事聯辦、跨省通辦”。按照整體智治的要求,推動數字技術與政府履職全面深度融合,推進政務服務、政府辦公全流程網上辦理、掌上辦理,實現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推進政府數字化轉型。

      教育、衛生、文化、旅游、金融、電力、水務、燃氣、通信、公共交通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在經濟社會活動中加強數字化建設和應用,提升治理效能。

      第三十三條【行政處罰與市場監管數字化】

      省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司法、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行政處罰辦案系統,推進簡易處罰的掌上辦理,推動行政處罰的數字化轉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探索構建政府、平臺企業、行業協會等多方參與、高效聯動、信息共享的數字化發展多元協同治理體系,充分發揮“互聯網+”、大數據在信用監管中的支撐作用,依托區塊鏈、物聯網等數字技術,在教育、醫療、交通、郵政、藥品監管、工程建設、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等重點領域推行監管智能化應用。

      第三十四條【決策數字化】

      省人民政府及其政務管理、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等有關部門應當構建全省宏觀經濟、區域經濟、行業經濟等數字化分析系統,建設宏觀經濟信息資源庫,編制省經濟發展數字地圖,實現主要經濟指標智能化分析、可視化應用及經濟發展態勢“一圖展示”。

      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政務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大政務數據、重要公共數據和社會數據的統籌力度,在社會態勢感知、綜合分析、預警預測、輔助決策等領域全面開展示范應用,實現政務數據“一屏全覽”。

      第三十五條【智慧城市與數字鄉村】

      省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分級分類推進全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設,統籌城市感知體系,建設完善省域時空基礎信息平臺,城市信息模型平臺和運行管理服務平臺,推進“城市數據大腦”建設,探索建立城市間指揮運行系統,推進城市運行管理科學化、精細化、智能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鄉村振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鄉村建設,建立空間化、智能化的新型農村信息綜合服務網絡,加快農村管理服務、基層治理數字化進程,提升農民生活數字化服務水平。

      第三十六條【其他治理數字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強化“智慧應急”建設,構建快速反應、精準指揮、科學決策的數字應急管理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快生態保護數字化,構建空天一體、全面協同、智能開放的生態環境數字化監測體系,推動長江大保護、河湖治理數字化應用全覆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務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和推進社會治理數字化轉型,推動公共信用數字化應用,形成以信用為核心的社會治理機制。構建省、市、縣(區)、街道(鄉、鎮)、村(社區)數字協同治理體系,實現泛在、便捷、高效的多元網絡化聯動治理。

      第三十七條【特殊群體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優化傳統服務與創新數字服務并行的原則,制定和完善老年人、殘疾人等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群體在出行、就醫、消費、文娛、辦事等方面的服務保障措施,提供適用的智能化產品和服務,保障和改善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群體的基本服務需求和服務體驗。

      第五章數據價值化

      第三十八條【數據管理】

      省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統一協調的公共數據管理體系,有序推進數據資產化管理、市場化運營和融合應用。鼓勵對數據資源實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挖掘數據資源要素潛力,建立數據資源管理監督評估考核機制,引導建立數據官等數據管理創新機制。

      省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領域內數據資源管理工作。

      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的數據資源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數據采集和數源治理】

      公共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按照“一數一源”的原則,明確數據采集責任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依托職能數據清單開展數據采集、匯聚工作,并推進數據回流。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數據標準,規范基礎數據的采集、匯聚行為,推進數據治理標準化建設。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數據質量管控,保證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和可用性,按照多源校核、動態更新的原則對數據校核、確認。

      第四十條【數據共享】

      公共數據應當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根據職能數據清單,按照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個類型建立數據共享責任清單,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公共數據應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公共數據共享應當在統一的公共數據共享平臺上進行。公共數據共享平臺應當健全功能、提高性能,為數據共享、供需對接、業務協同等政務數據資源應用與管理活動提供便利,銜接全國一體化大數據中心協同創新體系建設。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以根據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提出公共數據共享申請,明確數據使用的依據、目的、范圍、方式及相關需求,并按照要求加強共享數據使用管理,不得超出使用范圍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公共數據提供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回應公共數據使用部門的共享需求,同意共享的,應當列入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予以共享,并提供必要的數據使用指導和技術支持;不同意共享的,應當說明理由。

      可以通過數據共享或核驗方式獲取的公共數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重復采集或要求重復提供。

      第四十一條【數據開放】

      公共數據開放應當堅持需求導向、依法開放、安全高效的原則,實行分類管理,按照開放屬性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三種類型,并不斷調整公共數據開放范圍。

      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開放的公共數據,應當納入公共數據開放負面清單。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需要使用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的,應當通過公共數據開放平臺向數據提供部門提出申請,說明數據用途、使用時限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獲得授權后訪問。必要時公共數據提供部門可以與申請人簽署數據利用協議,申請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方式獲取和使用數據。

      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數據流通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務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跨行業、跨區域、跨部門的數據流通機制,通過產業政策支持、社會資本引入、應用模式創新等方式,引導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和個人開放自有數據資源,促進各類數據深度融合,充分釋放數據要素紅利。

      鼓勵依法依規利用數據開展科學技術研究、咨詢服務、產品開發、數據加工等活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開發利用依法獲取的數據資源產生成果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并可以依法交易。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提高數據要素配置流通能力,探索構建數據要素流通環節全覆蓋綜合服務體系。數據交易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新技術應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務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在可信認證、敏感數據安全應用場景中,探索利用區塊鏈、數字證書、聯邦學習、多方安全計算等新技術,實現數據存證、數據溯源、隱私計算、聯合建模、算法核查等功能。

      第四十四條【數據安全】

      開展數據的采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交易、公開等處理活動應當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相應保護機制,不斷提升技術手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數據安全。

      第四十五條【權益保護】

      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的采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相應條件與程序。

      第六章數字基礎設施

      第四十六條【總體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遵循技術先進、適度超前、安全可靠、共建共享、避免重復、覆蓋城鄉、服務便捷的原則,針對有效需求,考慮承受能力,契合宏觀政策,完善數字基礎設施體系,重點統籌通信網絡基礎設施、新技術基礎設施、存儲和計算基礎設施等建設,推進傳統基礎設施的數字化改造。

      第四十七條【空間規劃】

      數字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布局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市政、交通、電力、公共安全等相關基礎設施規劃應當結合數字經濟發展需要,與數字基礎設施相關規劃相互協調和銜接,推動數字基礎設施共建共享。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數字基礎設施規劃的要求,科學合理做好基站、室內分布系統、多功能智能桿塔、匯聚機房布局。

      第四十八條【信息通信網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快5G、全光傳輸網絡、北斗衛星導航、衛星通信一體化協同發展,推進核心網、承載網、接入網及基站、管線等信息通信網絡建設,提升新型信息通信網絡覆蓋水平和服務質量。

      新建、擴建建設工程,根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需要配套建設數字基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預留基站站址,配套建設機房、管道、電力線路、電器裝置、防雷、接地等通信基礎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老舊小區改造應當配套建設前述通信基礎設施。

      建設工程移動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標準,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通信管理機構及有關單位制定。

      第四十九條【共建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通信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推動通信設施與鐵路、城市軌道、道路、橋梁、隧道、電力、地下綜合管廊、機場、港口、樞紐站場、智慧桿塔等基礎設施以及相關配套設施共商共建共享共維,禁止收取進場費、分攤費等不合理費用。

      第五十條【物聯網與車聯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物聯網建設,推動物聯網平臺在城市和重點行業的廣泛覆蓋,加快在工業園區、城市路網、街道社區、旅游景區、水庫湖泊等布設智能感知終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推進車聯網建設,擴大車聯網覆蓋范圍,提高路側單元與道路基礎設施、智能管控設施的融合接入能力,推進道路基礎設施、交通標志標識的數字化改造和建設。

      第五十一條【數字技術基礎設施】

      省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區塊鏈等新技術基礎設施建設,建立跨云服務、跨部門、跨底層框架的區塊鏈基礎設施。支持建設底層技術平臺、算法平臺、開源平臺等基礎平臺,建立先進的通用技術能力支撐體系。

      第五十二條【存儲和計算基礎設施】

      省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科技、經濟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空間集聚、規模發展、技術先進、節能降耗的要求,建設新一代超算中心、新型數據中心、云邊端一體化等算力基礎設施,創建全國一體化大數據中心國家樞紐節點。

      第五十三條【傳統基礎設施數字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推動能源、交通、城市、物流、醫療、教育、文化、體育、水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傳統基礎設施進行數字化、智能化改造。

      第七章數字技術創新

      第五十四條【總體要求】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挖科教優勢潛力,圍繞數據的產生、傳輸、存儲、計算與應用環節,推動數字技術創新,加強數字技術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技術成果轉化,完善產業技術創新體系和共性基礎技術供給體系。

      第五十五條【重大科技研發】

      省人民政府及其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圍繞數字經濟實施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工程,構建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承接機制,支持在數字化技術領域開展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推動獲取重大原創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識產權。

      第五十六條【重點數字技術】

      省人民政府及其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探索建立數字經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新型體制機制,重點在光通信、集成電路、新型顯示、高端醫學影像、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工業互聯網等重點領域,未來網絡、量子信息、可見光無線通信、6G、太赫茲、類腦計算、神經芯片、DNA存儲等前沿技術領域,加快推進基礎理論、基礎算法、裝備材料等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突破。

      第五十七條【創新平臺和基地】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科學布局,推進數字經濟領域重點實驗室建設,打造數字技術大型綜合研究基地和原始創新策源地。

      省人民政府及其科技、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字經濟領域的產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和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創新平臺建設,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參與有關平臺和設施建設,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的技術創新體系

      第五十八條【產學研合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數字經濟產學研合作,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與企業共建技術創新聯盟、科技創新基地、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創新平臺,加強科研力量優化配置和資源共享,促進關鍵共性技術研發、系統集成和工程化應用。

      支持數字技術開源平臺、開源社區和開放技術網絡建設,鼓勵企業開放軟件源代碼、硬件設計和應用服務。

      第五十九條【數字成果推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科技、財政、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完善數字技術轉移機制;探索實施政府采購首臺(套)裝備、首批次產品、首版次軟件等政策,支持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應用推廣;鼓勵財政資金采購、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為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開展創新活動提供共享服務;鼓勵將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許可給中小企業使用,提升成果轉化與產業化水平。

      第八章發展環境

      第六十條【總體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創新服務,在財政、稅收、金融、RC、知識產權、市場監管、社會保障、用地用能、設施保護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營造良好數字經濟發展環境。

      第六十一條【財稅金融支持】

      省人民政府設立數字經濟產業投資基金,有條件的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重點用于數字經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大創新平臺、公共技術平臺和產業載體建設、應用示范和產業化發展、企業培育等領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數字經濟的稅費優惠政策。完善投融資服務體系,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數字經濟領域重大項目,拓寬數字經濟市場主體融資渠道。發揮省級政策性基金作用,重點支持數字經濟領域重大項目建設和高成長、初創型數字經濟企業發展。

      第六十二條【RC培養引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指導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培養創新型、應用型、技能型、融合型RC,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與企業開展合作辦學,培養數字經濟專業RC,完善數字就業平臺功能,實現RC供給和市場需求在更大范圍內高效匹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實施更加積極的數字RC引進政策,支持柔性引進高層次數字RC團隊,推動RC資源共創共享。將數字經濟領域引進的高層次、高技能以及緊缺RC納入政府RC支持政策范圍,按照規定享受落戶、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業等優惠待遇。探索建立適應數字經濟新業態發展需要的專業RC評價機制。

      第六十三條【知識產權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督管理、版權、司法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培育知識產權交易市場,探索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和快速維權體系,提供境內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

      第六十四條【競爭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壟斷協議等壟斷和虛假宣傳、詆毀商譽等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發揮行業協會、產業聯盟和其他組織作用,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第六十五條【勞動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勞動用工服務指導,清理對靈活就業的不合理限制,鼓勵依托數字經濟創造更多靈活就業機會,完善平臺經濟、共享經濟等新業態從業人員在工作時間、報酬支付、保險保障等方面政策規定,保障數字經濟新業態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數字經濟新業態從業人員通過互聯網平臺注冊并接單,提供網約車、外賣或者快遞等勞務的,平臺經營者可以通過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的形式為從業人員提供工傷保險待遇。平臺經營者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安全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網信辦等有關部門應當堅持保障安全與發展數字經濟并重的原則,建立健全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保障體系,完善協調機制以及安全預警、安全處置機制。

      企業、平臺等處理數據的主體應當落實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安全保障責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

      第六十七條【監管創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更新監管理念和方式,建立數字經濟創新創業容錯免責機制,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第六十八條【社會氛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法律、技術和知識宣傳,加強數字技能教育和培訓,普及提升全社會數字素養。

      支持舉辦數字經濟領域的國際國內會展、賽事、論壇等活動,搭建數字經濟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臺,暢通供需對接渠道,提高市場開拓能力。

      第六十九條【工作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執行本辦法的工作計劃,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執行情況。

      第七十條【發展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級數字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評估,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數字經濟發展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數字經濟發展情況評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一條【免責情形】

      有關單位和個人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工作中出現失誤,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不作負面評價,在績效考核、評先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聘和表彰獎勵等方面不受影響:

      (一)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主動改革創新;

      (二)決策和實施程序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三)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

      (四)未造成重大損失;

      (五)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第七十二條【法律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數字經濟促進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有關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行政處罰】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新建、擴建建設工程未按國家和省有關標準預留基站站址或者配套建設機房、管道、電力線路、電器裝置、防雷、接地等通信基礎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政務處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促進數字經濟發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法定職責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數字經濟主要統計指標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職責的;

      (三)未按規定核實、更正公共數據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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