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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工業投資和技術改造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補助高達1千萬!
第一條 依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促進企業技術改造若干 支持政策的通知》 (武政規〔2021〕14 號 ) ,為規范財政專項資 金管理,貫徹落實支持企業產業化投資和技術改造的專項補助政 策,推動企業轉型升級,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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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專項補助資金管理遵循公正公平、規范合法、權責 明晰、有效監督的原則,發揮區級經信部門貼近基層、熟悉企業、 了解情況的優勢, 由各區經信部門負責政策落實,實施先建設后 補助。
第三條 資金的支持對象應符合國家及省、市產業政策和工 業企業技術改造投資指導目錄清單,具體包括兩類項目:一是納
入我市工業投資統計的產業化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建設期內 (最長不超過兩年) 生產性設備投資達到 2000 萬元及以上;二
是納入我市工業技改投資統計且經智能化改造咨詢診斷平臺評 估列入《武漢市工業智能化改造項目計劃》的智能化改造項目, 建設期內 (最長不超過兩年)
生產性設備投資達到 500 萬元及以 上。兩類項目申報當年已主體完工。
第四條 項 目 申報單位原則上應是我市范圍內依法登記注 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對本市納稅的非獨立法人企業,其投資
項目落戶武漢市域范圍內且上一年度產值過百億元的重點企業 也可納入支持范圍) 、財務管理規范、合法經營的工業企業,近
兩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質量事故,企業法人未納入失信被
執行人名單。
第五條 項目的補助標準如下:
( 一 ) 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產業化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依據 專項審計報告明確的項目建設有效期 (不超過兩年) 內實際完成 的生產性設備購置與改造投資的 8%,給予最高不超過 800 萬元 專項資金支持。
( 二 ) 對符合申報條件的智能化改造項目,依據專項審計報 告明確的項目建設有效期 (不超過兩年) 內實際完成的生產性設 備投資及研發投入總額的 8% (其中研發投入不超過設備投資的 20%) ,給予最高不超過 1000 萬元的專項資金支持。
( 三 ) 對采購武漢市工業智能化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中的 產品實施智能化改造并符合我市智能化改造補貼標準的項目,相 關產品補貼比例由 8%提高至 30%,單個企業支持金額最高不超 過 1000 萬元。
( 四 ) 企業實施的多個技改項目可歸并后集中申報,但每個 年度內單一企業最高獲得的補助資金額度不超過 1000 萬元。
第六條 實行企業投資項目主體完工后即可申報, 即報即
審, 由各區經信部門負責組織申報、受理、審核,通過委托第三 方審計或組織專家評審等方式確定補助項目,編制資金支持計劃
并會同區級財政部門定期兌現。
第七條 專項補助資金市、區各承擔 50% ,采取市區兩級支 持相結合,各區經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按照財政資金預算編 制的相關規定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并做好預算的執行管理和績效 評價工作。補助資金由區級先行全額支付,市級承擔部分通過財
政轉移支付方式下達各區。
第八條 市經信局負責編制更新全市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投 資指導目錄清單和工業智能化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負責對專 項補助政策的落實情況和市級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加強督 促檢查。如發現違規操作,及時糾正;涉嫌違法的,依法提請追 究相關單位及人員法律責任。
第九條 已獲得省級同類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再重 復支持。招商協議執行期內的投資項目,依據招商協議落實投資 政策,不再重復支持。
第十條 各區經信部門負責對企業專項項目購置的生產性 設備跟蹤抽查。獲得專項支持的生產性設備在補助資金到位后兩
年內不得出讓、轉移。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 相關規定進行財務會計處理,并專款用于企業生產經營與發展,
不得用于企業分紅、發放福利、改善辦公條件、購置交通工具等 支出,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之后施行,有效期 5 年。 原武漢市工業投資和技術改造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2019 年 ) 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