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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企業接到專利代理事務所或地方政府電話被告知涉及自家專利涉及非正常申請,對此企業可能比較茫然,不知道何為非正常申請,又不知為什么自家專利會被判定為非正常申請,基于此,我們來全面了解“非正常申請”。
首先我們要了解哪些專利申請會被列為“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國知局下發了《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規定》中明確了以下幾種非正常申請行為,包括:
(一)單位或個人故意 將 相 關聯的專利申請分散提交。
該條行為是指一些單位、企業為地方政府的優惠政策或為滿足專利申請數量的要求,將技術特征具有關聯的技術方案分成多個專利進行申請,把可以合案申請的專利分割成多個提交。
(二)單位或個人提交與其 研發能力 明顯 不符的專利申請。
例如,單位為從事化工、材料等領域的企業,卻大量申請了涉及機械制造、智能化等領域的專利,這種專利申請的類別明顯與自身行業不相符。再比如個人從事醫生或護工行業,其從事行業根據其之前申請的專利類別進行判別,而之后申請了與之前專利類別完全不符的專利申請,如機械結構。
上述情況申請的專利內容與申請人的研發能力、方向明顯不符,大都是為了追求專利申請數量,進行編造的專利。
(三)單位或個人異常 倒賣專利申請。
(四)單位或個人提交的專利申請存在技術方案 以復雜結構實現簡單功能、采用常規或簡單特征進行組合或堆疊等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常理的行為。
例如,機械領域上編寫的專利通過復雜的機械結構實現簡單的功能,化工材料領域上通過材料、組分、配比,或機械領域部件的簡單替換、拼湊的專利申請,或者屬于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專利申請。
比如專利A:申請的權利要求為一種餐椅,包括支撐座、倚背,支撐座和倚背采用螺釘緊固。專利B:申請的權利要求為一種餐椅,包括支撐座、倚背,支撐座和倚背采用鉚釘緊固。專利A和專利之間屬于部件的簡單替換。這樣的專利申請僅僅對原有的進行簡單改動,這種簡單的替換修改對于本領域人員來說是都是常規手段,難以對企業帶來有意義的效果,反而會阻礙企業的研發創新能力。
再比如,專利A申請的權利要求為一種桌子,包括桌面、桌腿,桌面、桌腿采用螺釘緊固。專利B申請的權利要求為一種凳子,包括凳面、凳腿,凳面、凳腿采用螺釘緊固。專利A和B屬于明顯抄襲現有技術的申請行為。類似于這類專利申請明顯不符合專利新穎性的要求,也沒有實際價值。
專利1申請了一種鋁銅合金,包含1-3% (重量) 的鋅和1-2% (重量) 的鋁,余量為銅。專利2申請的是一種鋁銅合金,包含1-2% (重量) 的鋅和2-4% (重量) 的鋁,余量為銅。專利1與專利2成分含量的簡單修改,不符合專利新穎性的要求,不會獲得授權,單純為湊申請數量進行的編湊。
(五)其他違反民法典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不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擾亂專利申請管理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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