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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動態

      新能源汽車財政獎補!2024年合肥市新能源汽車財政獎補資金申報范圍條件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2/9/9     瀏覽次數:    

      2024年合肥市新能源汽車財政獎補資金申報范圍條件是什么樣的?獎補資金多少?那么如果合肥市高新區、經開區、新站區、瑤海區、廬陽區、蜀山區、濱湖區、長豐縣、肥西縣、肥東縣、廬江縣、巢湖市企業想要申報新能源汽車財政獎補資金項目的話,可以隨時聯系臥濤科技小編咨詢合作。市經信局組織開展2024年合肥市新能源汽車財政獎補資金申報工作,本次政策申報的對象為企業,不包含個人用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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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臥濤科技:項目申報、專利商標版權代理、科技成果評價、軟件開發、商業計劃書、工商注冊財稅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兩化融合、企業信用修復、ISO體系認證等)

      一、 合肥市新能源汽車財政獎補資金購車補助申報政策條款

      依據《合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管理細則(2018年修訂)》(合科〔2018〕115號)。對單位和個人購買軸距≥2.2米且純電續航里程(工況法)≥250公里的純電動乘用車,按照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5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其他規格類型新能源汽車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2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地方配套資金含省市兩級資金,中央和地方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車輛售價的60%。

      (一)《合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管理細則(2018年修訂)》(合科〔2018〕115號)申報范圍及申報方式

      1.申報范圍

      購車補助申報范圍:2019年6月25日前,在合肥市范圍內推廣應用且已經完成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清算的車輛(除細則規定材料外,還需提供中央財政資金清算完成證明材料),該政策條款由企業進行申報。

      2.申報方式

      (1)網上填報:企業單位登錄“合肥市產業政策管理信息系統”,選擇申報用戶登錄,跳轉至安徽省政務服務網認證登錄(選擇法人用戶登錄),進入系統完成企業信息維護后,選擇對應模塊進行填報,在網上提交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

      (2)紙質材料報送:在合肥市產業政策管理信息系統提交后,向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政務中心裙樓B306)提交一份紙質材料及一份電子檔材料。

      二、《合肥市推動新能源汽車高質量發展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若干政策實施細則》(合科〔2020〕104號)政策

      (一)申報政策條款

      1.節能減排獎勵。整車生產企業新銷售的新能源汽車,依據車輛年度實際運行碳減排情況給予一次性減排獎勵,標準為乘用車、物流車、客車減排每千克碳分別給予整車生產企業不高于12元、4元、2元的獎勵。

      2.換電站運營獎勵。面向社會提供充換電服務且接入充電運營管理平臺并經具有資質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公共充換電設施,依據實際充電量給予運營商0.6元/kWh的獎勵。

      3.單位運營獎勵。對運營新能源汽車的單位用戶,且運營規模不少于100輛的,對其在本市新購買且在本市注冊登記、單車行駛里程達到1萬公里的新能源汽車給予3000元/輛的一次性運營獎勵。

      4.研發創新補助。鼓勵企業建設國家、省市新能源汽車技術創新中心。支持“車電分離”等新型商業模式發展,鼓勵企業進一步提升整車安全性、可靠性,對整車企業開發具有先進底層操作系統、電子電氣系統架構和智能化網聯化特征的全新新能源汽車整車或平臺,給予實際研發費用的30%補助,最高不超過4000萬元。對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新開發的性能優化的動力電池產品,經審核認定,給予實際研發費用的30%補助,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5.動力電池回收獎勵。支持企業建立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系統,回收處理本地整車配套及生產的動力電池,按回收電池電量給予不高于20元/kWh的回收獎勵,單個企業不超過500萬元。

      (二)申報范圍及申報方式

      《合肥市推動新能源汽車高質量發展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若干政策實施細則》(合科〔2020〕104號)申報范圍及申報方式

      1.申報范圍

      節能減排獎勵、換電站運營獎勵、單位運營獎勵、動力電池回收獎勵申報范圍自2020年5月9日起,截止到2024年5月8日,節能減排獎勵及單位運營獎勵申報車輛以行駛證登記注冊時間為準。其中,如申報單位已在市科技局2020年11月3日發布的《關于申報2020年度合肥市新能源汽車財政獎補資金的通知》、2021年6月8日發布的《關于申報2021年度合肥市新能源汽車財政獎補資金的通知》中申報過節能減排獎勵、換電站運營獎勵、單位運營獎勵、動力電池回收獎勵獎補資金,再申報節能減排獎勵政策新推廣車輛年度剩余時間實際運行碳減排獎勵時,申報單位在申報獎勵時要主動扣除已兌現時間和獎勵金額;再申報換電站運營獎勵時,申報單位在申報獎勵時要主動扣除已兌現接入平臺時間實際充電量獎勵金額,首次申報實際充電量自接入充電運營管理平臺算起;再申報動力電池回收獎勵時,申報單位在申報獎勵時要主動扣除已兌現回收動力電池電量;再申報單位運營獎勵時,已辦理二證合一車輛不得申報。

      所有政策條款已兌現均不能重復申報,否則將依規追回資金,并追究申報單位相關責任。

      2.申報方式

      (1)網上填報:企業單位登陸“合肥市產業政策管理信息系統”,選擇申報用戶登錄,跳轉至安徽省政務服務網認證登錄(選擇法人用戶登錄),進入系統完成企業信息維護后,選擇對應模塊進行填報,在網上提交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

      (2)紙質材料報送:所有企業在合肥市產業政策管理信息系統提交后,向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提交一份紙質材料及一份電子檔材料。

      三、合肥市新能源汽車財政獎補資金申報有關要求

      各汽車生產企業和單位按照《合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管理細則(2018年修訂)》(合科〔2018〕115號)、《合肥市推動新能源汽車高質量發展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若干政策實施細則》(合科〔2020〕104號)的有關要求,做好相關申報工作。其中存在征信問題的企業不得申報任何政策條款。此次申報截止日期為2024年9月20日。

       

      附件1:合肥市推動新能源汽車高質量發展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若干政策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打贏藍天保衛戰以及財政部等國家部委完善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等文件精神,大力發展綠色交通,支持綠色出行,推動新能源汽車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政策。

      一、鼓勵節能減排

      整車生產企業新銷售的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下同),依據車輛年度實際運行碳減排情況給予一次性減排獎勵,標準為乘用車、物流車、客車減排每千克碳分別給予整車生產企業不高于12元、4元、2元的獎勵(碳減排量按附件標準計算)。(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二、支持充換電設施運營

      接入充電運營管理平臺(合肥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投資運營有限公司平臺,下同)并經具有資質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公共充電設施,且充電服務費按照發改部門核定范圍執行的,依據實際充電量給予運營商不高于0.6元/kWh的獎勵(不超過發改部門核準的充電服務費上限)。(責任單位:市城鄉建設局)面向社會提供充換電服務且接入充電運營管理平臺并經具有資質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公共充換電設施,依據實際充電量給予運營商不高于0.6元/kWh的獎勵。(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三、降低運營成本

      對運營新能源汽車的單位用戶,運營規模不少于100輛,且單車行駛里程達到1萬公里的,對其新購置的新能源汽車給予3000元/輛的一次性運營獎勵。對新購和使用新能源乘用車的個人用戶,給予2000元的電費獎勵,轉讓、過戶外地的車輛不予獎勵,個人用戶當年不重復享受。(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四、加快推廣應用純電動巡游出租汽車

      建設完善純電動巡游車充電服務設施,加快實施出租汽車“油(氣)改電”換購計劃,對純電動巡游車運營給予一次性補助,對油氣雙燃料巡游車提前報廢更新為純電動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依據《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推廣應用純電動巡游出租汽車的實施意見》(合政辦〔2019〕9號)執行。(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

      五、優化使用環境

      新能源汽車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點)每天免費停2次,每次不超過5小時;在市區道路臨時泊車位停車2小時內免費,超過2小時減半收費。電動物流用車可在城區地面道路行駛,1.5噸以下從事公共服務、應急搶險等特殊行業的電動物流車可在高架道路、立交橋上行駛。市公安交警部門應依據電動物流車車輛種類及使用性質發放市區禁行道路通行證。(責任單位:市政府國資委、市公安局)

      六、支持研發創新

      鼓勵企業建設國家、省市新能源汽車技術創新中心。支持“車電分離”等新型商業模式發展,鼓勵企業進一步提升整車安全性、可靠性,對整車企業開發具有先進底層操作系統、電子電氣系統架構和智能化網聯化特征的全新新能源汽車整車或平臺,給予實際研發費用的30%補助,最高不超過4000萬元。對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新開發的性能優化的動力電池產品,經審核認定,給予實際研發費用的30%補助,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建立動力電池回收處理體系

      支持企業建立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系統,回收處理本地整車配套及生產的動力電池,按回收電池電量給予不高于20元/kWh的回收獎勵,單個企業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八、支持產業鏈培育

      對單個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新引進新能源汽車產業鏈項目,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補助。對于新能源汽車產業鏈智能化改造項目,最高給予設備投資額20%的獎補,單個項目最高補助不超過1000萬元。(責任單位:市經信局)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的若干意見》(合政〔2016〕90號)、《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的通知》(合政辦〔2017〕35號)同時廢止。本政策與市級其他專項政策同類條款,原則上不重復享受。國家新出臺有關標準和規定,按照國家標準和規定調整執行。

       

      附件2:合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管理細則(2018年修訂)

       

      為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根據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政策調整完善情況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合政辦〔2018〕48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財政補助對象

      財政補助對象包括:合肥市轄區內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開展車用動力電池回收處理的電池、整車生產或其授權企業。

      二、財政補助標準

      (一)購車補助。對單位和個人購買軸距≥2.2米且純電續航里程(工況法)≥250公里的純電動乘用車,按照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5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其他規格類型新能源汽車上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2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地方配套資金含省市兩級資金,中央和地方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車輛售價的60%。

      (二)團購補助。對自行或組織員工一次性購買純電動乘用車超過10輛的法人單位,給予2000元/輛的財政資金補助。團購補助車輛僅限單位或個人自用,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財政撥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團購車輛不予補助。

      (三)交強險補助。對新購純電動乘用車的個人用戶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用給予全額財政補助,轉讓、過戶外地的車輛不予補助,個人用戶當年不重復享受。

      (四)電費補助。對新購純電動乘用車的個人用戶給予2000元的電費補貼,轉讓、過戶外地的車輛不予補助,個人用戶當年不重復享受。

      (五)電池回收獎勵。對整車、電池生產企業等建立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系統并回收利用的,按電池容量給予每千瓦時10元的獎勵。

      三、撥付方式及流程

      (一)購車補助資金、電池回收補助資金由申請單位按照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發布的通知要求,向新能源汽車推進中心(以下簡稱推進中心)申請審核并提交審核所需材料,推進中心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出具審核意見,辦公室審定后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審批意見撥付資金,由市科技局兌現。汽車生產企業以扣除購車補助資金后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消費者。

      (二)團購車輛補助資金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向縣(市)區、開發區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區主管部門)申請審核并提交審核所需材料,縣區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推進中心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復審,辦公室審定后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審批意見撥付資金,由市科技局兌現。

      (三)首次交強險補助、電費補助資金直接兌現給個人用戶,用戶向縣區主管部門申請并提交審核所需材料,縣區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匯總后提交相關材料至推進中心,推進中心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復審,辦公室審定后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審批意見撥付資金,市科技局轉撥縣區主管部門,由縣區主管部門向個人用戶兌現。

      四、財政補助申請資料

      (一)申請新能源汽車購車補助資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的申請報告;

      2.《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1);

      3.車輛銷售發票及行駛證復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請團購車輛補助資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團購車輛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2);

      2.車輛銷售發票及行駛證復印件;

      3.單位社會統一代碼證復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請首次交強險補助、電費補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個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補助申請表》(附件3);

      2.車輛銷售發票及行駛證復印件;

      3.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用發票復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動力電池回收補助申請資料

      1.《電池回收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4);

      2.廢舊動力電池出入庫證明材料;

      3.車輛所屬單位或個人出具的證明材料;

      4.企業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證明材料;

      5.非整車、電池企業需提供整車、電池企業委托授權證明材料;

      6.用于梯次利用的提供產品溯源信息,用于拆解回收材料的提供材料入庫相關證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有關要求

      (一)市級財政補助資金實行預算管理、總量控制,保障在本地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獲取足額補助資金,非本地車企生產的新能源汽車轉讓、過戶外地不享受市級財政補助。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發布兌現通知,明確財政補助資金的兌現時間、兌現條款等內容。

      (二)汽車生產企業需在本市范圍內布局合理的維修保養網點,具備車輛維護、保養、搶修、充電、電池回收等功能,向用戶提供不低于國家要求的質保承諾,做好新能源汽車的售后服務工作;汽車生產企業需將充電樁建設管理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須自行或委托充電服務企業在居民小區或辦公場所為私人用戶解決充電問題;電池或汽車生產企業等要做好電池維護、回收處理、機動搶修等服務。  

      (三)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重復申請等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將取消其享受的補助資格,追繳補助資金,納入誠信管理,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將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辦〔2016〕50號)等文件,對我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市級財政補助政策實施情況實施績效管理,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政策制定及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以前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附件3:合肥市推動新能源汽車高質量發展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若干政策實施細則

       

      為推動我市新能源汽車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政策調整完善情況,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推動新能源汽車高質量發展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辦〔2020〕7號)文件規定,制定本細則。

      一、財政支持對象

      財政支持對象包括: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下同)整車生產企業、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巡游出租車企業、動力電池或其它產業鏈企業;購買及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開展車用動力電池回收處理的電池、整車生產或其授權企業。

      合肥市范圍內(含四縣一市)通過政府資金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和已獲得本市“一事一議”專項政策支持的項目不再享受本政策支持。

      二、財政支持標準及要求

      (一)節能減排獎勵。

      1.支持標準:

      整車生產企業新銷售的新能源汽車,依據車輛年度實際運行碳減排情況給予一次性減排獎勵,標準為乘用車、物流車、客車減排每千克碳分別給予整車生產企業不高于12元、4元、2元的獎勵。

      2.相關要求:

      (1)整車生產企業為在本市登記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新能源汽車整車研發、生產及銷售的企業;

      (2)享受節能減排獎勵產品需由本市整車企業取得工信部產品公告,納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產品技術參數需符合國家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要求;

      (3)獎勵范圍為經由本市整車企業開票銷售給用戶或渠道商(“換電模式”車輛不受此規定),并由購車單位或個人完成登記注冊后,車輛在注冊登記后首個年度內實際運行達到的碳減排量。減排獎勵為首個完整年度一次性補助,可分批次兌現;

      (4)整車生產企業需在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科技局)報送上季度新能源汽車新銷售情況以及本季度銷售計劃;

      (5)碳減排量計算方法:年度碳減排量(M)=車輛年度行駛里程(S)*碳減排系數(K)*同類型燃油車油耗限值(FCL),其中:

      S取值: 車輛首次注冊登記后一個年度內(順延年)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管理平臺中車輛的行駛里程數。

      K取值: 新能源乘用車  K=0.627kg/L

      新能源物流車  K=0.717kg/L

      新能源客  車  K=0.717kg/L

      FCL取值: 新能源乘用車:FCL =5L/100km(第四階段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

      新能源物流車、新能源客車:FCL對照重型商用車輛燃料消耗量限值(GB 30150-2018)、輕型商用車輛燃料消耗量限值(GB 20997-2015)中同類車型、同類尺寸、同類載質量的燃油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取值。

      3.申請流程:

      (1)申報單位按照市科技局發布的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請材料;

      (2)市科技局組織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公示后報市政府審批;

      (3)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審批意見撥付資金,由市科技局予以兌現。

      4.申請資料:

      (1)合肥市新能源汽車節能減排獎勵資金申請報告;

      (2)合肥市新能源汽車節能減排獎勵申請表(附件1);

      (3)生產企業銷售發票及明細復印件;

      (4)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及行駛證復印件;

      (5)車輛技術參數說明;

      (6)申報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充換電設施運營獎勵。

      1.支持標準:

      (1)充電樁運營獎勵:接入充電運營管理平臺(合肥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投資運營有限公司平臺,下同)并經具有資質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公共充電設施,且充電服務費按照發改部門核定范圍執行的(運營商收取的服務費不超過發改部門核準的充電服務費上限),依據實際充電量給予運營商0.6元/kWh的獎勵,該部分獎勵資金由運營商在用戶充電費用中全額扣除;

      (2)換電站運營獎勵:面向社會提供充換電服務且接入充電運營管理平臺并經具有資質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公共充換電設施,依據實際充電量給予運營商0.6元/kWh的獎勵。

      2.相關要求:

      (1)支持對象為在本市登記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充電樁、換電站運營企業,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含純電動汽車充電或換電設施投資、運營;

      (2)運營商從事新能源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證)的員工不少于3人;

      (3)充換電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安徽省相關充換電設備、接口、安全等技術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

      (4)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應符合《城市公共設施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投資運營管理服務規范》(GB/T 37293-2019)的要求;

      (5)履行充電設施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包括但不限于崗位責任制、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及檔案、巡查制度及檔案、應急預案、事故處理制度等。對接入市級監管平臺的充電設施定期進行檢測、維護和保養,確保提供充換電服務的場站和設施無安全隱患。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不再享受本政策支持;

      (6)充換電設施運營系統應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和數據輸出接口,輸出接口符合國家和合肥市有關規范要求,運營數據保存期限不低于3年;

      (7)充換電設施需面向社會開放并為電動汽車提供公共充換電服務(不含住宅小區類充電設施),并按要求接入充電運營管理平臺,實現對充換電設施及充換電過程的監督管理、數據采集;

      (8)充電運營管理平臺需為滿足上述條件的合格充換電運營商提供充換電站(樁)便捷的接入服務,為社會公眾提供統一公共服務入口,方便進行充換電設施信息查詢及充換電服務。充換電獎勵電量以充電運營管理平臺采集的充換電有效訂單數據作為計算依據。

      3.申請流程:

      申請充電樁運營獎勵資金的,具體流程如下:

      (1)由申報單位按照市城鄉建設局發布的通知要求,通過充電運營管理平臺提交申請,并提交審查所需材料;

      (2)市城鄉建設局可委托專業的第三方審查機構組織審查,審查結果經市城鄉建設局、轄區指定的主管單位等部門審核,并經公示后報市政府審批;

      (3)市財政根據市政府審批意見撥付資金,由市城鄉建設局兌現。

      申請換電站運營獎勵的,具體流程如下:

      (1)由申報單位按照市科技局發布的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請材料;

      (2)市科技局組織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公示后報市政府審批;

      (3)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審批意見撥付資金,由市科技局予以兌現。

      4.申請資料:

      申請充電樁運營獎勵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報企業基本情況簡介、申報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開戶信息;

      (2)合肥市市區充電設施運營獎補資金申請書(附件 2-1)及申請表(附件2-2);

      (3)涉及發改、環保、規劃等部門建設許可批復文件復印件,根據相關規定無需辦理的提供相關依據文件并附情況說明;

      (4)充電場站或充電設施建設委托合同、竣工報告;

      (5)由具備CMA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充電設施產品標準符合性合格報告和充電設施出廠檢驗合格證;

      (6)充電設施基本信息、業務流水(以市級運營管理平臺數據為準)、電費發票等相關材料;

      (7)市級運營管理平臺開具的接入說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請換電站運營獎勵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新能源汽車換電設施運營獎勵資金申請報告;

      (2)合肥市新能源汽車換電設施運營獎勵申請表(附件2-3);

      (3)申報單位基本情況簡介、申報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換電設施運營情況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相關文件;

      (4)換電設施基本信息、業務流水(以市級運營監管平臺數據為準)、電費發票等相關材料;

      (5)涉及發改、環保、規劃等部門的建設許可批復文件復印件,根據相關規定無需辦理的提供相關依據文件并附情況說明;

      (6)換電場站或換電設施建設委托合同、竣工報告;

      (7)由具備CMA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充換電設施產品標準符合性合格報告和充換電設施出廠檢驗合格證;

      (8)市級運營監管平臺開具的接入說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降低運營成本。

      1.支持標準:

      (1)單位運營獎勵:對運營新能源汽車的單位用戶,且運營規模不少于100輛的,對其在本市新購買且在本市注冊登記、單車行駛里程達到1萬公里的新能源汽車給予3000元/輛的一次性運營獎勵;

      (2)個人電費獎勵:對在本市新購買且在本市注冊登記新能源乘用車的個人用戶,給予2000元的電費獎勵(或選擇兌換為“合肥充電”2800元充電費用儲值券),轉讓、過戶外地的車輛不予獎勵,個人用戶當年不重復享受。

      2.相關要求:

      (1)運營獎勵申報單位須為在本市登記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本市范圍內新購并使用新能源汽車作為租賃、出租、公務、私人、通勤、郵政、物流、環衛、工程車輛的企業。企業新能源汽車運營規模不少于100輛;

      (2)電費獎勵申報對象為在本市新購且使用新能源乘用車的個人用戶,購買新能源汽車二手車輛的不予享受。個人每年度至多享受一次,且車輛轉讓、過戶外地的不予享受;

      (3)申報運營獎勵、電費獎勵的車型需納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產品技術參數需符合國家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要求;

      (4)電費獎勵選擇兌換為“合肥充電”2800元充電費用儲值券的用戶,需同意將2000元電費補貼撥付至合肥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投資運營有限公司(簡稱合肥充電公司)。合肥充電公司收到2000元電費獎勵后3個工作日內,在“合肥充電APP”中給選擇用戶賬戶充值2800元。用戶可在合肥充電公司運營充電樁不設限充電使用,但余額不可退。

      3.申請流程:

      (1)申報單位或個人用戶按照市科技局發布的通知要求,向縣(市)區、開發區科技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縣(市)區、開發區科技部門初審后上報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組織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公示后報市政府審批;

      (3)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審批意見撥付資金,市科技局轉撥縣(市)區、開發區主管部門,由縣(市)區、開發區主管部門向申報單位及個人用戶兌現。

      4.申請資料:

      申請單位運營獎勵資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新能源汽車運營獎勵資金申請報告;

      (2)合肥市新能源汽車運營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3-1);

      (3)車輛銷售發票及行駛證復印件;

      (4)申報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請個人電費獎勵資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個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電費獎勵申請表(附件3-2);

      (2)車輛銷售發票及行駛證復印件;

      (3)個人電費獎勵兌換合肥充電公司充電費用儲值券聲明(附件3-3,選擇兌換的用戶提供);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巡游出租汽車“油(氣)改電”獎勵。

      1.支持標準:

      建設完善純電動巡游車充電服務設施,加快實施出租汽車“油(氣)改電”換購計劃,對純電動巡游車運營給予一次性補助,對油氣雙燃料巡游車提前報廢更新為純電動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依據《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推廣應用純電動巡游出租汽車的實施意見》(合政辦〔2019〕9號)執行。

      2.相關要求:

      (1)2019年6月26日前,車輛運營補助申報主體為汽車生產企業或經銷商;2019年6月26日起,車輛運營補助申報主體為各巡游車企業(委托服務管理車輛由委托服務管理企業代為申報)。其中:運營滿4年的巡游車,如要更換電池費用(僅享受一次),其申報主體為汽車生產企業;

      (2)車輛提前更新獎勵申報主體為各巡游車企業(委托服務管理車輛由委托服務管理企業代為申報);

      (3)各申報主體應為在本市注冊登記且主體稅種在本市繳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生產企業(含經銷商)或巡游車企業。

      3.申請流程:

      (1)申報單位按照市交通運輸局發布的通知要求,向市交通運輸局提交申請材料;

      (2)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公示后報市政府審批;

      (3)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審批意見撥付資金,由市交通運輸局予以兌現。

      4.申請資料:

      (1)合肥市純電動巡游出租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4-1);

      (2)合肥市巡游出租汽車更新純電動車車輛信息登記表(附件4-2);

      (3)合肥市純電動巡游車出租汽車財政補助(獎勵)資金申請相關材料(附件4-3),具體如下:

      ①購車合同復印件;

      ②購車發票復印件;

      ③行駛證復印件;

      ④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⑤車牌號、車架號、電機號、電池編碼對應表;

      ⑥事故等原因報廢的巡游出租汽車,需補充提供相關部門開具的相關材料。

      (4)巡游出租汽車企業承諾書(附件4-4);

      (5)汽車生產企業或經銷商承諾書(附件4-5);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優化使用環境。

      1.支持標準:

      (1)停車費用減免:新能源汽車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點)每天免費停2次,每次不超過5小時;在市區道路臨時泊車位停車2小時內免費,超過2小時減半收費;

      (2)市區禁行道路通行:電動物流用車可在城區地面道路行駛,1.5噸以下從事公共服務、應急搶險等特殊行業的電動物流車可在高架道路、立交橋上行駛。市公安交警部門應依據電動物流車車輛種類及使用性質發放市區禁行道路通行證。

      2.相關要求:

      (1)政府投資建設的各公共停車場(點)直接執行停車費用減免政策;市區道路臨時泊車位費用減免,由新能源車主向合肥城泊公司申請辦理新能源汽車信息登記后即可享受停車費用減免;

      (2)禁行道路通行證申請對象為車輛登記地在市區范圍內(不含四縣一市)的新能源貨車(電動物流車)所有單位或個人;

      (3)公共服務車輛主要為運輸農副產品、生鮮、藥品、醫療器械、公共設施等公共服務物品的車輛;應急搶修車輛主要為供電、市政、燃氣、供水、施救、電信、清障、公交救援等用途的車輛。

      3.申請流程:

      (1)用戶在政府投資建設的各公共停車場(點)停車無需辦理申請手續;市區道路臨時泊車位費用減免,用戶可通過“合肥停車服務號”(微信公眾號)或至合肥城泊公司客服前臺提交材料,辦理新能源汽車信息登記后即可享受優惠停車;

      (2)申請市區禁行道路通行證,由申報單位或個人持相關材料至交警支隊窗口辦理(地點:馬鞍山路168號交警支隊附屬樓1樓服務大廳,咨詢電話:0551-66269070,辦理時間:工作日,每日8時至12日、14時30分至17時30分,監督電話:0551-66269069),符合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據車輛使用性質、車輛核載重量等情況,現場發放相應類型的市區禁行道路通行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一次性告知。

      4.申請資料:

      申請停車費用減免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車主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

      (2)行駛證復印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請市區禁行道路通行證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車輛行駛證復印件;

      (2)單位介紹信(單位用戶提供);

      (3)與公共服務、應急搶修單位的合同協議、營業執照復印件(從事公共服務、應急搶修車輛提供);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支持研發創新。

      1.支持標準:

      鼓勵企業建設國家、省市新能源汽車技術創新中心。支持“車電分離”等新型商業模式發展,鼓勵企業進一步提升整車安全性、可靠性,對整車企業開發具有先進底層操作系統、電子電氣系統架構和智能化網聯化特征的全新新能源汽車整車或平臺,給予實際研發費用的30%補助,最高不超過4000萬元。對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新開發的性能優化的動力電池產品,經審核認定,給予實際研發費用的30%補助,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2.相關要求:

      (1)支持對象為在本市登記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整車生產企業或動力電池生產企業。企業需擁有市級及以上研發機構,有較強的研發實力,運行管理規范,能夠提供人員、資金、設備等保障;

      (2)新能源汽車整車或平臺產品研發需為整車企業主導,具有先進底層操作系統、電子電氣系統架構和智能化網聯化特征,研發成果歸整車企業所有。動力電池產品研發需為電池生產企業主導,在電池能量密度及安全性提升、成本下降等方面取得突破,研發成果歸電池生產企業所;

      (3)申報全新新能源汽車整車產品研發補助的,整車產品技術參數需符合國家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產品技術要求,且取得工信部產品公告;申報全新新能源汽車平臺,申報單位須有明確的平臺產品規劃,且所規劃的產品至少有一款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試制驗證。申報動力電池研發補助,新研發的動力電池產品需與新能源汽車整車企業形成配套關系,且所配套整車產品取得整車公告。

      3.申請流程:

      (1)申報單位按照市科技局發布的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請材料;

      (2)市科技局組織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公示后報市政府審批;

      (3)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審批意見撥付資金,由市科技局予以兌現。

      4.申請資料:

      (1)合肥市新能源汽車研發創新補助申請報告;

      (2)合肥市新能源汽車研發創新補助項目申報書(附件6);

      (3)申報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動力電池回收獎勵。

      1.支持標準:

      支持企業建立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系統,回收處理本地整車配套及生產的動力電池,按回收電池電量給予不高于20元/kWh的回收獎勵,單個企業不超過500萬元。

      2.相關要求:

      (1)支持對象為在本市登記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開展車用動力電池回收處理的電池、整車生產或其授權企業;

      (2)支持的產品為本市整車生產企業配套的動力電池或本市動力電池生產企業生產的動力電池產品。

      3.申請流程:

      (1)申報單位按照市科技局發布的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請材料;

      (2)市科技局組織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公示后報市政府審批;

      (3)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審批意見撥付資金,由市科技局予以兌現。

      4.申請資料:

      (1)合肥市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獎勵資金申請報告;

      (2)動力電池回收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7);

      (3)廢舊動力電池出入庫相關材料;

      (4)車輛所屬單位或個人出具的說明材料;

      (5)企業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說明材料;

      (6)非整車、電池企業需提供整車、電池企業委托授權材料;

      (7)用于梯次利用的提供產品溯源信息,用于拆解回收材料的提供材料入庫相關說明材料;

      (8)申報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產業鏈培育補助。

      1.支持標準:

      (1)新引進產業鏈項目:對單個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新引進新能源汽車產業鏈項目,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補助;

      (2)智能化技術改造項目:對于新能源汽車產業鏈智能化改造項目,最高給予設備投資額20%的獎補,單個項目最高補助不超過1000萬元。

      2.相關要求:

      (1)新引進產業鏈項目要求已列入《合肥市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庫》,其中設備投資不低于固定資產投資的20%;已完成固定資產計劃投資至少50%;對固定資產投資額5000萬元及以下項目,要求自預撥付資金撥付之日起半年內竣工;固定資產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項目,要求自預撥付資金撥付之日起一年內竣工;

      (2)新引進產業鏈項目補助范圍包括生產廠房、生產設備(二手設備不在補助范圍)、生產線上檢測設備和環保設備的投資。每一項投資按“三單”最小值核算補助金額,即合同、發票(不含稅金額)、付款憑證。補助期限以發票時間(進口設備以報關單時間,下同)為準,項目補助期2年,上半年有效發票最早日期為2018年1月1日以后,下半年申報一次性竣工驗收項目,有效發票最早日期為2018年6月1日以后;

      (3)新引進產業鏈項目驗收合格,扶持資金全額撥付。對驗收不合格的,若績效目標完成不到70%,收回全部預撥資金;若績效目標完成超過70%的,剩余補助資金不再撥付;

      (4)智能化技術改造項目要求列入《合肥市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庫》的項目,按相應類別獎補:整生產線、整車間和整工廠的智能化改造項目,分別給予設備投資(含軟件)12%、15%和20%的獎補;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總投資不低于200萬元的機器換人項目,給予設備投資(含軟件)12%的獎補;普通技改項目,給予設備投資10%的獎補;

      (5)智能化技術改造項目補助范圍包括生產設備(二手設備不在補助范圍)、生產線上的檢測設備和環保設備,每一項設備投資按合同、發票(不含稅)、付款憑證三單最小值確認補助金額。補助期限以發票(進口設備以報關單時間,下同)時間為準,補助期2年,上半年申報的有效發票為2018年1月1日以后,下半年申報的有效發票為2018年6月1日以后。

      3.申請流程:

      (1)申報單位按照市經信局發布的通知要求,先向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初審后報市經信局;

      (2)市經信局組織審核,經市產業政策聯合審核小組聯審并將審核結果公示后報市政府審批;

      (3)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審批意見撥付資金,由市經信局轉撥至縣區主管部門,縣區主管部門再撥付至項目單位。

      4.申請資料:

      申請新引進產業鏈項目補助預兌現資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工業項目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8-1);

      (2)工業投資“借轉補”項目績效目標承諾書(附件8-2);

      (3)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名稱變更的需補充提供工商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

      (4)項目備案(核準)批復文件;

      (5)新引進項目已完成廠房建設合同、發票及付款憑證(購買廠房的,另外提供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通過紙質承兌匯票付款的,必須提供供貨方收據,電子承兌匯票付款的提供供貨方收據或銀行簽章);

      (6)設備購置合同、增值稅發票抵扣聯和付款憑證(通過紙質承兌匯票付款的,必須提供供貨方收據,電子承兌匯票付款的提供供貨方收據或銀行簽章),進口設備另外提供付匯憑證及報關單;購置融資租賃設備的補充提供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的協議、融資租賃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抵扣聯;

      (7)固定資產投資補助申報明細表(附件8-3);

      (8)存在關聯交易的,必須提供供貨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供貨市場價,非標設備由市經信局委托具備資產評估資質的第三方事務所出具評估報告定價;

      (9)對已經竣工的項目直接申報政策兌現的,在上述申請預兌現材料基礎上,另外提供竣工驗收報告(消防、環評、整體或部分土建等專項驗收之一也可);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請新引進產業鏈項目驗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工業項目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8-1);

      (2)“借轉補”項目驗收申請表(附件8-4);

      (3)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名稱變更的需補充提供工商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

      (4)項目備案(核準)批復文件;

      (5)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消防、環評、整體或部分土建等專項驗收之一也可);

      (6)廠房建設合同、發票及付款憑證(購買廠房的,另外提供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通過紙質承兌匯票付款的,必須提供供貨方收據,電子承兌匯票付款的提供供貨方收據或銀行簽章);

      (7)設備購置合同、增值稅發票抵扣聯和付款憑證(通過紙質承兌匯票付款的,必須提供供貨方收據,電子承兌匯票付款的提供供貨方收據或銀行簽章),購置融資租賃設備的補充提供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的協議、融資租賃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抵扣聯;

      (8)固定資產投資補助申報明細表(附件8-3);

      (9)存在關聯交易的,必須提供供貨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供貨市場價,非標設備由市經信局委托具備資產評估資質的第三方事務所出具評估報告定價;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請智能化技術改造項目補助資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工業項目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8-1);

      (2)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名稱變更的需補充提供工商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

      (3)購置設備的合同、銀行付款憑證(通過紙質承兌匯票付款的,必須提供供貨方收據,電子承兌匯票付款的提供供貨方收據或銀行簽章)和增值稅發票抵扣聯(縣(市)區、開發區需驗證付款憑證和發票抵扣聯真實性及重復性,同時在發票抵扣聯原件上蓋申報章),購置進口設備的補充提供銀行付匯憑證及報關單,購置融資租賃設備的補充提供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的協議、融資租賃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抵扣聯;

      (4)固定資產投資補助申報明細表(附件8-3);

      (5)智能化改造項目申報兌現需提供項目完工評價意見,整工廠智能化改造項目還需提供市級及以上智能工廠認定文件;

      (6)存在關聯交易的,必須提供供貨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供貨市場價,非標設備由市經信局聘第三方(具備資產評估資質)出具評估價;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有關要求

      (一)申請財政支持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填寫《產業政策項目申報誠實信用承諾書》(附件9),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違反財經紀律行為,各政策條款的責任單位要及時報告并采取保全措施。對政策執行過程中弄虛作假、違規獲取財政資金等違紀違法違規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嚴肅處理,涉事企業、單位或個人納入產業政策信息系統黑名單庫,三年內不得享受合肥市各類產業政策支持,相關信息納入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予以警示。

      (二)新能源汽車獎補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每年12月31日前,各政策條款的責任單位將工作落實情況報送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科技局),辦公室將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辦〔2016〕50號)等文件要求,對我市新能源汽車市級財政支持政策實施情況實施績效管理,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政策制定及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四)各政策條款的責任單位負責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科技局)提出兌現政策的年度預算,預算匯總后報市財政局,各責任單位組織政策兌現,并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對獎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財政局負責統籌編制年度預算,并根據市政府審批意見,及時撥付獎補資金。

      本細則由市科技局、市經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鄉建設局、市公安局、市政府國資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本細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新出臺有關標準和規定,按照國家標準和規定調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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