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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江蘇省綠色建筑創新項目申報條件材料及獎勵評審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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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蘇省綠色建筑創新項目申報條件
1.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綠色建筑相關標準要求, 創新性 強、示范效應明顯、具有推廣價值。
2.工程項目(含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投入使 用一年以上, 滿足《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相關要求, 并獲得綠色 建筑二星級以上標識。
3.貫徹“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建筑方針, 堅持因地 制宜、被動優先、主動優化的技術路線, 獲得市級以上城鄉建設 系統優秀勘察設計獎。
4.促進綠色建筑技術進步, 積極采用適宜推廣的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5.工程質量合格, 實際運行效果良好。
6.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二、江蘇省綠色建筑創新項目申報材料
1.《江蘇省綠色建筑創新項目申報書》(一式3份)。
2.工程項目總結報告(一式3份), 內容包括: 工程概況, 主 要綠色建筑應用技術情況分析, 綠色建筑運營實施情況, 技術及 管理創新點,建筑實際能耗及技術經濟分析,工程竣工報告。
3.附件材料(一式3份), 內容包括: 竣工驗收備案表, 綠色 建筑評價標識證書, 建筑能效測評標識證書, 優秀勘察設計獲獎 證書,申報工程項目的業主委員會或使用單位出具的用戶意見等 有關資料。
4.電子光盤或U盤1份(包括申報材料電子版和匯報演示文稿 PPT )。
三、江蘇省綠色建筑創新項目評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生態文明建設, 提升綠色建筑品質, 促進綠 色建筑高質量發展, 根據《江蘇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全國綠 色建筑創新獎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省綠色建筑創新項目應達到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 準,創新性強、示范效應明顯、具有推廣價值。
第三條 省綠色建筑創新項目每年評審一次, 分設一等獎、 二等獎和三等獎。獲獎數原則上不超過申報數 60%,其中二等獎 以上項目不超過獲獎數 45%。
第四條 獲得江蘇省綠色建筑創新項目二等獎及以上的項目, 方可推薦參加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評選。
第五條 省綠色建筑創新項目評審堅持科學嚴謹、注重實效、 好中選優、寧缺毋濫的原則,評審過程始終做到公開、公平、公 正。
第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省綠色建筑創新項目評審, 各設區市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省綠色建筑創新項目的申報、 初審和推薦工作。
第二章 評審標準和要求
第七條 省綠色建筑創新項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 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綠色建筑相關標準要求, 獲 得綠色建筑二星級以上標識;
(二) 工程項目(含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竣工驗收合格且投 入使用一年以上;
(三)貫徹“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建筑方針,堅持 因地制宜、被動優先、主動優化的技術路線, 獲得市級以上城鄉 建設系統優秀勘察設計獎;
(四) 促進綠色建筑技術進步, 積極采用適宜推廣的綠色建 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五)工程質量優良,實際運行效果良好;
(六)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第八條 省綠色建筑創新項目各等級獎應達到下列標準:
一等獎項目:建筑設計、技術集成綜合效果、施工質量、運 營管理等方面總體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原則上應獲得省城鄉建設 系統優秀勘察設計獎二等獎以上;
二等獎項目:建筑設計、技術集成綜合效果、施工質量、運 營管理等方面總體處于省內領先水平, 原則上應獲得省城鄉建設 系統優秀勘察設計獎三等獎以上;
三等獎項目:建筑設計、技術集成綜合效果、施工質量、運 營管理等具有先進性和示范意義, 應獲得市級以上城鄉建設系統優秀勘察設計獎。
第三章 評審程序和方法
第九條 遴選綠色建筑領域專家組成省綠色建筑創新項目評 選專家委員會, 根據申報項目情況, 評選專家委員會可下設專業 組。設立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領導、相關處室負責人和專家委員 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的省綠色建筑創新項目審定委員會, 負責省綠色建筑創新項目審定工作。
第十條 省綠色建筑創新項目評選專家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 法規規章和綠色建筑相關標準要求, 審查申報材料, 通過綜合評 議與記名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先評出三等獎以上項目, 再形成二 等獎和一等獎項目建議名單。一等獎和二等獎項目需 2/3 評委同 意,三等獎項目需 1/2 評委同意。
第十一條 專家評選過程中, 必要時,可組織核查小組進行 現場核查。核查小組由多名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被核查項目所在 設區市主管部門派人參與核查工作。核查的內容和要求如下:
(一) 聽取申報單位對工程質量、系統功能及運行情況的介 紹,并進行實地查驗;
(二) 核查小組要求查看的工程內容和文件資料,申報單位 應予以滿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絕;
(三) 聽取業主及使用者對工程質量、系統功能及運行情況 的評價意見,期間,申報單位的有關人員應當回避;
(四) 核查結束后, 核查小組形成書面核查報告,提交評選專家委員會。
第四章 公示與公布
第十二條 通過評審的項目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網上公示, 公示時間為 5 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的項目持有異議, 均可在 公示期內以署名的書面形式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異議, 并提 供必要的證明材料。異議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綠色建筑與科技處 進行調查, 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四條 通過公示的項目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公布評審結 果。
第五章 評審紀律
第十五條 申報省綠色建筑創新項目的單位不得弄虛作假, 不得向參與評審人員贈送禮金、禮券、禮品,違者將視情節輕重 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其本年度和 2 年內參評資格。
第十六條 所有參與評審人員必須秉公辦事, 廉潔自律, 在 評選期間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評審內容, 不得收受申報單位和個 人贈送的禮金、禮券、禮品,一經發現立即取消評審資格,并將 違紀行為通知本人所在單位。
第十七條 省綠色建筑創新項目若被舉報, 經調查在評審期 間存在違紀違規行為的, 或發生工程質量安全等問題, 省住房城 鄉建設廳撤銷獎勵,收回證書。
第六章 獎勵
第十八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向獲得省綠色建筑創新項目的 單位和個人頒發證書和獎牌。省綠色建筑創新項目一等獎授獎人 數不超過 12 人, 授獎單位不超過 8 個; 二等獎授獎人數不超過 9 人, 授獎單位不超過 6 個; 三等獎授獎人數不超過 6 人,授獎單 位不超過4 個。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地區和獲省綠色建筑創新項目的單位 應根據實際情況, 對獲獎項目的單位和有關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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