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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獎補!2024年江蘇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獎勵補助及申報條件材料
2022年江蘇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級認定申報補助材料整理匯總,那么如果我們要申請江蘇省工程研究中心的話,需要提交哪些申報材料呢?成功認定有多少補助資金資助企業?這些問題文章中小編都會為大家解答,有申報需求的江蘇省各地市企業,可以隨時聯系小編咨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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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濤科技:項目申報、知識產權代理、軟件開發、商業計劃書、工商注冊財稅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體系認證等)
一、江蘇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獎勵補助
新獲批建設省級研發機構,由市科技局予以一次性資助20萬元。 區級政策:對獲得省級研發機構認定的企業,認定后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有效期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獲得省級及以上研發機構認定(或立項)的,可累加享受補貼。
二、江蘇省工程研究中心申報材料
1.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的復印件。(企業提供)
2.企業研究開發項目情況表,企業研究開發活動及相關情況表。(企業提供)
3.科研經費及橫向科研經費證明材料。(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提供)
4.研發儀器設備名稱、型號、數量、原值列表,原值20萬元以上設備購買憑證。
5.現有研發場地房產證,如租用場地,提供租賃合同。
6.研發人員列表。申報單位所有研發人員列表。包括姓名、專業、所在部門、聯系電話等。
(1)博士學歷的。附博士學歷學位證明,境外學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學歷認證。專職人員需提供近一年社保繳納證明和工資單。兼職人員需提供聘用合同,社保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申報單位近一年工資單。
(2)學術與技術帶頭人。附學術與技術帶頭人能力水平證明材料。專職人員需提供近一年社保繳納證明和工資單。兼職人員需提供聘用合同,社保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申報單位近一年工資單。
7.國家及省部級相關項目列表及證明材料。
8.相關專利列表及證明材料。
9.相關新技術、新產品、新藥、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等列表及認定證明材料。
10.主持或參與相關國際、國家與行業標準列表及證明材料。
11.國家級、省部級相關獎項列表及證明材料。
12.相關成果轉移轉讓協議及收入憑證。
13.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三、江蘇省工程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我省科技創新體制改革,建設公共研發平臺,促進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根據蘇政辦發[2004]60號“關于印發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精神,我委將在若干重點高技術領域有重點、有步驟地建設一批省級工程中心。為規范工程中心的建設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宗旨是以行業技術為導向,對具有市場價值的重要應用科研成果進行后續的工程化研究和系統集成;開發研究具有產業化前景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加快科技成果的產業化步伐;促進技術擴散,最大限度地實現共性技術的社會和經濟效益。
第三條 工程中心的建設主要依托具有實力的科研院所、各類研發創新平臺、高等院校或高新技術企業,推動企業和科研院所在以產學研為紐帶,共同組建以現代企業制度為規范的公司制企業法人形式的工程中心。科研院所必須有資金、資產、技術、RC等等實質性投入。在申報工程中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成立獨立的工程中心項目法人。
第四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1、為行業和相關領域的發展提供公共技術研發平臺及信息咨詢服務; .
2、促進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自主創新,并推進技術的轉移和擴散;
3、為規模生產提供成套的工程化技術、裝備和產品:
4、培養、吸引相關學科高水平的工程技術和管理RC:
5、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開放式配置科技資源;
第五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功能是:
l、以市場為導向,從事科研成果的工程化、產業化研究與開發;要在該領域中具有國內一流的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RC隊伍;
2、具有省內一流的技術創新、技術開發的能力和設施及RC隊伍;確保科研成果通過工程化和產業化研究開發向規模生產的轉移,完成產業化過程,并保持可持續發展能力:
3、具有對科技成果轉化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和工程評估、咨詢的能力;
4、面向市場和產業,向全社會開放,成為該領域的公共技術平臺。
第六條 工程中心的建設堅持統籌規劃,重點突出,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七條 工程中心設省級和市級,申請建設省級工程中心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產業布局和產業政策;
2、在相應技術領域中有堅實的應用研究及開發性研究工作基礎和特色,有相關學科及工程化技術的支撐配套,在省內同行中具有學術和技術開發優勢;
3、有較強從事科研成果轉化的業績和一批具有產業化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并能為一個或多個產業所應用;
4、具有創新機制和產學研合作關系;
5、已有進行科研成果工程化、產業化所需要的部分裝備和基礎設施,并能夠為項目的建設、運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6、有精干的、具有較強市場意識和成果轉化意識的管理班子和技術帶頭人,中心負責人(主任、副主任)要具有理工類正高級以上職稱,或具有工程類(含工程管理類)博士學位,中心領導班子的配備要體現研發及產業化背景的合理搭配。在相關領域有一支結構合理、工程化素質較高的技術隊伍,同時具有符合該領域發展要求的工程中心運行機制和有效的激勵機制;
7、具有培養高層次工程技術RC和管理RC的能力和提供技術培訓的基本條件。
已承擔國家、省級各類研發平臺建設的單位,可以在現有基礎上,按上述要求組織申報工程中心。
市級工程中心由各市發改委制定相關標準。
第八條 工程中心的審批程序:
工程中心的組建采取成熟一個審批一個。
申請組建工程中心的單位必須認真地實事求是地編制《組建江蘇省工程中心申請書》(參照項目建議書格式),報送工程中心主持部門;主持部門收到申請書后,研究后提出初步意見;主持部門和省發改委溝通后通知擬同意組建工程中心的申請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大綱見附件),并上報省發改委;省發改委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在綜合考慮專家論證結果及有關方面意見基礎上,提出論證意見;省發改委根據專家論證意見,發文批復同意組建。獲批準的中心列入年度產業研發資金建設項目計劃。
第九條 工程中心建設資金的來源:政府投資、銀行貸款、單位自籌和風險投資公司的投入,以企業投資為主體。鼓勵多渠道籌資,帶動社會資金投入共性技術研究。省發改委、財政廳將加大政府投入,在歸口管理的省產業技術研發經費中安排一定資金,扶持工程中心的建設。
第十條 工程中心的建設經費,主要用于購置工程化研究所需的設備、儀器;建設工程化的驗證環境、改善工藝設備、測試條件;引進必要的技術軟件和人員培訓等。
第十一條 工程中心的資金管理,必須按國家、省、市有關法規、管理辦法和文件的規定執行,專款專用,嚴禁挪作它用。
第十二條 工程中心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中心主任及副主任由建設單位推薦,主持部門審核,省發改委審批。
第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依法對項目的執行進行監督、協調和管理,為項目法人創造良好的投資建設環境,并搞好各項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 工程中心的建設期限一般為1—2年。
第十五條 工程中心建設過程中,如對原計劃進行調整,須經專家重新論證,并上報原審批單位批準。
第十六條 對于建設項目超概算的投資,由項目法人自行籌措。對非客觀原因造成的損失浪費和挪用等,要追究項目法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工程中心建設實行年度檢查和中期評估制度。適時處理項目建設中的有關問題。對于組織建設不力或科研開發方向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應及時調整或終止工程中心建設計劃的執行。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建成后,由主持部門對中心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對依托建設單位的驗收報告進行審核,并正式向省發改委提出驗收申請。省發改委組織或委托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專家進行驗收。對不能按計劃驗收的工程中心,中心主持部門協助解決問題,對確實不能繼續實施建設的,發文撤銷原項目。
第十九條 工程中心可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工程中心設立管理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由省、市及相關管理部門的負責同志及專家組成,其主要任務是把握工程中心的宏觀方向,提出有關政策指導意見。技術委員會是工程中心的技術咨詢機構,由本領域內科技、企業界的知名專家組成,其成員由依托單位提名,工程中心管理委員會審定。工程中心主任原則上不兼任技術委員會主任。技術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二年,期滿后可適當更換部分成員。工程中心管理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的人選由省發改委在工程中心的批復中一并批復。
第二十條 省級相關行業部門為所屬科研院所及企業申報成立省級工程中心,可參照此管理辦法向省發改委申報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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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蘇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獎勵補助
新獲批建設省級研發機構,由市科技局予以一次性資助20萬元。 區級政策:對獲得省級研發機構認定的企業,認定后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有效期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獲得省級及以上研發機構認定(或立項)的,可累加享受補貼。
二、江蘇省工程研究中心申報材料
1.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的復印件。(企業提供)
2.企業研究開發項目情況表,企業研究開發活動及相關情況表。(企業提供)
3.科研經費及橫向科研經費證明材料。(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提供)
4.研發儀器設備名稱、型號、數量、原值列表,原值20萬元以上設備購買憑證。
5.現有研發場地房產證,如租用場地,提供租賃合同。
6.研發人員列表。申報單位所有研發人員列表。包括姓名、專業、所在部門、聯系電話等。
(1)博士學歷的。附博士學歷學位證明,境外學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學歷認證。專職人員需提供近一年社保繳納證明和工資單。兼職人員需提供聘用合同,社保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申報單位近一年工資單。
(2)學術與技術帶頭人。附學術與技術帶頭人能力水平證明材料。專職人員需提供近一年社保繳納證明和工資單。兼職人員需提供聘用合同,社保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申報單位近一年工資單。
7.國家及省部級相關項目列表及證明材料。
8.相關專利列表及證明材料。
9.相關新技術、新產品、新藥、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等列表及認定證明材料。
10.主持或參與相關國際、國家與行業標準列表及證明材料。
11.國家級、省部級相關獎項列表及證明材料。
12.相關成果轉移轉讓協議及收入憑證。
13.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三、江蘇省工程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我省科技創新體制改革,建設公共研發平臺,促進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根據蘇政辦發[2004]60號“關于印發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精神,我委將在若干重點高技術領域有重點、有步驟地建設一批省級工程中心。為規范工程中心的建設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宗旨是以行業技術為導向,對具有市場價值的重要應用科研成果進行后續的工程化研究和系統集成;開發研究具有產業化前景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加快科技成果的產業化步伐;促進技術擴散,最大限度地實現共性技術的社會和經濟效益。
第三條 工程中心的建設主要依托具有實力的科研院所、各類研發創新平臺、高等院校或高新技術企業,推動企業和科研院所在以產學研為紐帶,共同組建以現代企業制度為規范的公司制企業法人形式的工程中心。科研院所必須有資金、資產、技術、RC等等實質性投入。在申報工程中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成立獨立的工程中心項目法人。
第四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1、為行業和相關領域的發展提供公共技術研發平臺及信息咨詢服務; .
2、促進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自主創新,并推進技術的轉移和擴散;
3、為規模生產提供成套的工程化技術、裝備和產品:
4、培養、吸引相關學科高水平的工程技術和管理RC:
5、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開放式配置科技資源;
第五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功能是:
l、以市場為導向,從事科研成果的工程化、產業化研究與開發;要在該領域中具有國內一流的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RC隊伍;
2、具有省內一流的技術創新、技術開發的能力和設施及RC隊伍;確保科研成果通過工程化和產業化研究開發向規模生產的轉移,完成產業化過程,并保持可持續發展能力:
3、具有對科技成果轉化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和工程評估、咨詢的能力;
4、面向市場和產業,向全社會開放,成為該領域的公共技術平臺。
第六條 工程中心的建設堅持統籌規劃,重點突出,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七條 工程中心設省級和市級,申請建設省級工程中心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產業布局和產業政策;
2、在相應技術領域中有堅實的應用研究及開發性研究工作基礎和特色,有相關學科及工程化技術的支撐配套,在省內同行中具有學術和技術開發優勢;
3、有較強從事科研成果轉化的業績和一批具有產業化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并能為一個或多個產業所應用;
4、具有創新機制和產學研合作關系;
5、已有進行科研成果工程化、產業化所需要的部分裝備和基礎設施,并能夠為項目的建設、運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6、有精干的、具有較強市場意識和成果轉化意識的管理班子和技術帶頭人,中心負責人(主任、副主任)要具有理工類正高級以上職稱,或具有工程類(含工程管理類)博士學位,中心領導班子的配備要體現研發及產業化背景的合理搭配。在相關領域有一支結構合理、工程化素質較高的技術隊伍,同時具有符合該領域發展要求的工程中心運行機制和有效的激勵機制;
7、具有培養高層次工程技術RC和管理RC的能力和提供技術培訓的基本條件。
已承擔國家、省級各類研發平臺建設的單位,可以在現有基礎上,按上述要求組織申報工程中心。
市級工程中心由各市發改委制定相關標準。
第八條 工程中心的審批程序:
工程中心的組建采取成熟一個審批一個。
申請組建工程中心的單位必須認真地實事求是地編制《組建江蘇省工程中心申請書》(參照項目建議書格式),報送工程中心主持部門;主持部門收到申請書后,研究后提出初步意見;主持部門和省發改委溝通后通知擬同意組建工程中心的申請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大綱見附件),并上報省發改委;省發改委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在綜合考慮專家論證結果及有關方面意見基礎上,提出論證意見;省發改委根據專家論證意見,發文批復同意組建。獲批準的中心列入年度產業研發資金建設項目計劃。
第九條 工程中心建設資金的來源:政府投資、銀行貸款、單位自籌和風險投資公司的投入,以企業投資為主體。鼓勵多渠道籌資,帶動社會資金投入共性技術研究。省發改委、財政廳將加大政府投入,在歸口管理的省產業技術研發經費中安排一定資金,扶持工程中心的建設。
第十條 工程中心的建設經費,主要用于購置工程化研究所需的設備、儀器;建設工程化的驗證環境、改善工藝設備、測試條件;引進必要的技術軟件和人員培訓等。
第十一條 工程中心的資金管理,必須按國家、省、市有關法規、管理辦法和文件的規定執行,專款專用,嚴禁挪作它用。
第十二條 工程中心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中心主任及副主任由建設單位推薦,主持部門審核,省發改委審批。
第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依法對項目的執行進行監督、協調和管理,為項目法人創造良好的投資建設環境,并搞好各項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 工程中心的建設期限一般為1—2年。
第十五條 工程中心建設過程中,如對原計劃進行調整,須經專家重新論證,并上報原審批單位批準。
第十六條 對于建設項目超概算的投資,由項目法人自行籌措。對非客觀原因造成的損失浪費和挪用等,要追究項目法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工程中心建設實行年度檢查和中期評估制度。適時處理項目建設中的有關問題。對于組織建設不力或科研開發方向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應及時調整或終止工程中心建設計劃的執行。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建成后,由主持部門對中心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對依托建設單位的驗收報告進行審核,并正式向省發改委提出驗收申請。省發改委組織或委托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專家進行驗收。對不能按計劃驗收的工程中心,中心主持部門協助解決問題,對確實不能繼續實施建設的,發文撤銷原項目。
第十九條 工程中心可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工程中心設立管理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由省、市及相關管理部門的負責同志及專家組成,其主要任務是把握工程中心的宏觀方向,提出有關政策指導意見。技術委員會是工程中心的技術咨詢機構,由本領域內科技、企業界的知名專家組成,其成員由依托單位提名,工程中心管理委員會審定。工程中心主任原則上不兼任技術委員會主任。技術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二年,期滿后可適當更換部分成員。工程中心管理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的人選由省發改委在工程中心的批復中一并批復。
第二十條 省級相關行業部門為所屬科研院所及企業申報成立省級工程中心,可參照此管理辦法向省發改委申報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