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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江蘇省政策引導類計劃國際科技合作/港澳臺科技合作申報獎勵條件
2022年江蘇省政策引導類計劃國際科技合作/港澳臺科技合作項目申報獎勵條件整理匯編,符合申報條件的江蘇省企業,如果想要申報江蘇省政策引導類計劃國際科技合作/港澳臺科技合作項目獎勵資金的話,可以隨時與臥濤科技小編聯系咨詢,臥濤科技,專注企業服務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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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濤科技:項目申報、知識產權代理、軟件開發、商業計劃書、工商注冊財稅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體系認證等)
一、江蘇省政策引導類計劃國際科技合作/港澳臺科技合作申報獎勵
1、“一帶一路”創新合作項目:企業申報的項目,省資助經費不超過項目總預算的50%。
2、政府間雙邊創新合作項目:省資助經費每項原則上不超過 100 萬元,且不超過項目總預算的50%。
3、重點國別產業技術研發合作項目:省資助經費每項原則上不超過7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總預算的50%。
4、港澳臺科技合作項目:省資助經費每項原則上不超過7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總預算的50%。
5、創新國際化服務體系建設項目
國家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建設項目:省資助經費每項原則上不超過7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總預算的50%。
企業海外研發機構/企業海外聯合實驗室建設項目:省資助經費每項原則上不超過7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總預算的50%。
二、江蘇省政策引導類計劃國際科技合作/港澳臺科技合作支持重點及申報條件
(一)“一帶一路”創新合作項目
支持省內高校、科研機構及企業,響應?一帶一路?倡議, 面向?一帶一路?相關國家開展跨國聯合研發、技術轉移轉化。 優先支持技術成果在合作國家實現應用示范,促進我省技術或產品走出去。
申報單位應為建有國家或江蘇省重點實驗室(參見?江蘇省科 技 創 新 平 臺 ? 的 ? 重 點 實 驗 室 項 目 列 表 ?)、擁有科技部等國家部委認定的國際聯合研究中心/聯合實驗室的高校及科研機構,以及 有實力、有較好合作基礎的企業。主要外方合作機構所在國家應 為已同中國簽訂共建?一帶一路?合作文件的國家國際合作?——
?各國概況?——?已同中國簽訂共建‘一帶一路’合作文件的國家一覽?)。省資助經費每項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對于企業申報的項目,省資助經費不超過項目總預算的50%。
企業申報的項目須在合作國家實現應用示范。國家及江蘇省重點實驗室、科技部等國家部委認定的國際聯合研究中心/聯合實驗室每家可通過相應的依托單位(高校、科研機構)申報1項,項 目負責人應為上述實驗室/研究中心的負責人或骨干成員,項目研 究內容應符合上述實驗室/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
(二)政府間雙邊創新合作項目
落實我省與以色列、芬蘭、捷克、挪威、斯洛伐克、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簽署的科技合作協議或合作諒解備忘錄,在雙邊共同資助機制下,圍繞雙方確定的技術領域,支持企業面向上述國別地區開展跨國聯合研發、技術轉移轉化,優先支持產業化前景好的項目。
項目以企業為主體申報。省資助經費每項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總預算的50%。根據省科技廳與相應外方計劃主管部門共同商定的征集計劃,申報通知另行發布。
(三)重點國別產業技術研發合作項目
支持企業重點面向但不限于英國、德國、法國、荷蘭、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韓國、日本、俄羅斯等產業技術創新能力強的國家或地區(不包括以色列、芬蘭、捷克、挪威、斯洛伐克、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圍繞江蘇產業創新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關鍵技術需求,開展跨國聯合研發、技術轉移轉化, 優先支持產業化前景好的項目。項目以企業為主體申報。省資助經費每項原則上不超過8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總預算的50%。
(四)港澳臺科技合作項目
支持企業面向港澳臺地區,圍繞江蘇產業創新和戰略性新興 產業發展關鍵技術需求,開展跨境聯合研發、技術轉移轉化,優 先支持產業化前景好的項目。項目以企業為主體申報。省資助經費每項原則上不超過8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總預算的50%。
(五)創新國際化服務體系建設項目
1. 國際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建設項目
支持引進國外著名高校、研究機構及跨國公司建設國際技術 轉移服務機構,支持省內專業性對外科技服務機構拓展對外合作 渠道、開展跨國技術轉移業務,支持國家級國際創新園建設對外 科技合作服務平臺,更好地服務廣大企業創新國際化需求,促進 先進技術成果在我省實現高效轉化,參與推進?一帶一路?創新 合作與技術轉移。
項目以企事業單位為主體申報,經由項目主管部門、設區市 科技局與省科技廳會商后組織申報。省資助經費每項原則上 不超過8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總預算的50%。
申報條件:須是上一年1月31日前成立的專業從事跨國技術轉移服務的獨立機構,有穩定優質的海外合作渠道;地方重點支持 建設,為企業服務業績較好;有較好的專業團隊,滿足業務要求 的工作條件,明確的國際技術轉移服務章程和業務發展規劃;上 年度有一定的國際技術轉移服務收入或相關業務投入。
2. 企業海外研發機構建設項目
支持省內有條件的企業在國外以收并購或直接投資等方式設 立海外研發機構,直接利用國外高端RC、先進科研條件和創新 環境等在當地開展研發活動,促進企業創新國際化。
項目以企業為主體申報,經由項目主管部門、設區市科技局與省科技廳會商后組織申報。省資助經費每項原則上不超過80 萬元,且不超過項目總預算的50%。
申報條件:上一年1月31日前已完成海外研發機構的并購或注冊成立程序;海外研發機構應具有固定的場所、必要的儀器設備 與科研條件,明確的研發領域、必要的研發經費投入和研發人員 以及實質性開展的研發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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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蘇省政策引導類計劃國際科技合作/港澳臺科技合作申報獎勵
1、“一帶一路”創新合作項目:企業申報的項目,省資助經費不超過項目總預算的50%。
2、政府間雙邊創新合作項目:省資助經費每項原則上不超過 100 萬元,且不超過項目總預算的50%。
3、重點國別產業技術研發合作項目:省資助經費每項原則上不超過7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總預算的50%。
4、港澳臺科技合作項目:省資助經費每項原則上不超過7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總預算的50%。
5、創新國際化服務體系建設項目
國家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建設項目:省資助經費每項原則上不超過7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總預算的50%。
企業海外研發機構/企業海外聯合實驗室建設項目:省資助經費每項原則上不超過7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總預算的50%。
二、江蘇省政策引導類計劃國際科技合作/港澳臺科技合作支持重點及申報條件
(一)“一帶一路”創新合作項目
支持省內高校、科研機構及企業,響應?一帶一路?倡議, 面向?一帶一路?相關國家開展跨國聯合研發、技術轉移轉化。 優先支持技術成果在合作國家實現應用示范,促進我省技術或產品走出去。
申報單位應為建有國家或江蘇省重點實驗室(參見?江蘇省科 技 創 新 平 臺 ? 的 ? 重 點 實 驗 室 項 目 列 表 ?)、擁有科技部等國家部委認定的國際聯合研究中心/聯合實驗室的高校及科研機構,以及 有實力、有較好合作基礎的企業。主要外方合作機構所在國家應 為已同中國簽訂共建?一帶一路?合作文件的國家國際合作?——
?各國概況?——?已同中國簽訂共建‘一帶一路’合作文件的國家一覽?)。省資助經費每項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對于企業申報的項目,省資助經費不超過項目總預算的50%。
企業申報的項目須在合作國家實現應用示范。國家及江蘇省重點實驗室、科技部等國家部委認定的國際聯合研究中心/聯合實驗室每家可通過相應的依托單位(高校、科研機構)申報1項,項 目負責人應為上述實驗室/研究中心的負責人或骨干成員,項目研 究內容應符合上述實驗室/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
(二)政府間雙邊創新合作項目
落實我省與以色列、芬蘭、捷克、挪威、斯洛伐克、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簽署的科技合作協議或合作諒解備忘錄,在雙邊共同資助機制下,圍繞雙方確定的技術領域,支持企業面向上述國別地區開展跨國聯合研發、技術轉移轉化,優先支持產業化前景好的項目。
項目以企業為主體申報。省資助經費每項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總預算的50%。根據省科技廳與相應外方計劃主管部門共同商定的征集計劃,申報通知另行發布。
(三)重點國別產業技術研發合作項目
支持企業重點面向但不限于英國、德國、法國、荷蘭、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韓國、日本、俄羅斯等產業技術創新能力強的國家或地區(不包括以色列、芬蘭、捷克、挪威、斯洛伐克、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圍繞江蘇產業創新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關鍵技術需求,開展跨國聯合研發、技術轉移轉化, 優先支持產業化前景好的項目。項目以企業為主體申報。省資助經費每項原則上不超過8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總預算的50%。
(四)港澳臺科技合作項目
支持企業面向港澳臺地區,圍繞江蘇產業創新和戰略性新興 產業發展關鍵技術需求,開展跨境聯合研發、技術轉移轉化,優 先支持產業化前景好的項目。項目以企業為主體申報。省資助經費每項原則上不超過8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總預算的50%。
(五)創新國際化服務體系建設項目
1. 國際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建設項目
支持引進國外著名高校、研究機構及跨國公司建設國際技術 轉移服務機構,支持省內專業性對外科技服務機構拓展對外合作 渠道、開展跨國技術轉移業務,支持國家級國際創新園建設對外 科技合作服務平臺,更好地服務廣大企業創新國際化需求,促進 先進技術成果在我省實現高效轉化,參與推進?一帶一路?創新 合作與技術轉移。
項目以企事業單位為主體申報,經由項目主管部門、設區市 科技局與省科技廳會商后組織申報。省資助經費每項原則上 不超過8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總預算的50%。
申報條件:須是上一年1月31日前成立的專業從事跨國技術轉移服務的獨立機構,有穩定優質的海外合作渠道;地方重點支持 建設,為企業服務業績較好;有較好的專業團隊,滿足業務要求 的工作條件,明確的國際技術轉移服務章程和業務發展規劃;上 年度有一定的國際技術轉移服務收入或相關業務投入。
2. 企業海外研發機構建設項目
支持省內有條件的企業在國外以收并購或直接投資等方式設 立海外研發機構,直接利用國外高端RC、先進科研條件和創新 環境等在當地開展研發活動,促進企業創新國際化。
項目以企業為主體申報,經由項目主管部門、設區市科技局與省科技廳會商后組織申報。省資助經費每項原則上不超過80 萬元,且不超過項目總預算的50%。
申報條件:上一年1月31日前已完成海外研發機構的并購或注冊成立程序;海外研發機構應具有固定的場所、必要的儀器設備 與科研條件,明確的研發領域、必要的研發經費投入和研發人員 以及實質性開展的研發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