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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講解關于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條件、材料、流程、各市獎補內容,合肥市、宿州市、淮北市、亳州市、阜陽市、蚌埠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馬鞍山市、安慶市、蕪湖市、銅陵市、宣城市、池州市、黃山市想了解更多問題的也可以聯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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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清單及裝訂順序
1.總目錄;
2.《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復核)申請表》(企業法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3.企業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論述(不少于1000字);
4.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營業執照》等相關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5.經審計的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注);
6.上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7.企業工作場所證明復印件(企業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并加蓋企業公章);
8.2021年度企業職工人數情況表,企業員工花名冊(注明員工學歷結構、從事離岸服務外包人員情況)、企業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單復印件;
9.2021年企業總收入、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匯總表(附件4);企業上年度銷售/服務合同、合作開發合同、委托開發協議書等材料復印件;企業上年度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50%以上)的票據復印件;企業上一年度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的收入(占企業當年全部收入35%以上)的銀行結匯或外匯收入核銷票據復印件;
10.企業采用先進技術或研發能力佐證材料:如企業或產品的獲獎(資質)證書、知識產權證書、客戶評價證明等材料復印件。
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獎勵政策
合肥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獎勵政策
首次認定為國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
宿州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獎勵政策
對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延長至10年,先進制造業納稅人給予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優惠、
淮北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獎勵政策
嚴格落實對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
亳州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獎勵政策
嚴格落實對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
阜陽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獎勵政策
嚴格落實對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
蚌埠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獎勵政策
對首次進入全省服務業100強的市內注冊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淮南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獎勵政策
嚴格落實對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
滁州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獎勵政策
嚴格落實對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
六安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獎勵政策
對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馬鞍山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獎勵政策
嚴格落實對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
安慶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獎勵政策
對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提高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蕪湖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獎勵政策
嚴格落實對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
銅陵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獎勵政策
嚴格落實對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
宣城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獎勵政策
嚴格落實對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
池州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獎勵政策
嚴格落實對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
黃山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獎勵政策
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技術先進型服務業發展,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轄區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自2017年1月1日起,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中服務貿易類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財稅〔2017〕79號)第一條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從事的業務應屬于下列范圍:
(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件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等。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具體適用范圍見附件1。
(四)服務貿易類:包括計算機和信息服務、研究開發和技術服務、文化技術服務以及中醫藥醫療服務,具體適用范圍見附件2。
第五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省行政轄區內注冊的法人企業。
(二)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的企業,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四)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五)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服務業務,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第三章 認定管理
第六條 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每年開展一次,一般在下半年進行。具體申報事宜由省科技廳與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磋商后,另行發布申報通知。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件的企業,本著自愿的原則,登錄“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 進行注冊登記,在線填報《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復核)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上傳相關佐證材料,同時將紙質《申請表》(加蓋企業公章)及相關佐證材料報送所在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會同商務局、財政局、稅務局、發展改革委聯合初審合格后,報送省科技廳。
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將評審通過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上述五部門聯合發文認定,頒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并通過科技部“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備案。
第八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文件和證書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
第九條 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必要時可以委托相關機構承擔全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的事務性工作。
第十條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并享受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做好跟蹤管理,對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的企業,應組織復核,如確認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第十一條 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和《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認定機構: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科高〔2018〕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