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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萬補貼!弋江區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流程及弋江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2/11/10     瀏覽次數:    
      關于蕪湖市弋江區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流程及弋江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詳細內容,想要申報弋江區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可直接咨詢小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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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蕪湖市弋江區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
      凡在弋江區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滿三年,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經營績效,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省市同行業前茅,產品、工程或服務的質量水平或指標處于省內領先地位的企業(組織)均可申報;鼓勵我區重點扶持的主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中的龍頭骨干企業以及成長性強的中小企業積極申報。
      凡在弋江區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的“一、二、三”產業符合弋江區現代產業體系發展導向,且具備以下條件的企業(組織),均可申報區政府質量獎。
      (一)在本區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并正常運行3年以上;
      (二)產品、工程或服務符合國家、省和市有關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產品消費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要求;
      (三)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經營績效,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省市同行業前茅,產品、工程或服務的質量水平或指標處于省內領先地位;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推進企業或組織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實施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開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在推進節能減排等方面,走在全區前列;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聲譽。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區政府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安全生產、質量政策的;
      (二)列入國家強制管理范圍的產品未獲得相關證照的;
      (三)近3年在產品監督抽查中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四)近3年出現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安全生產、公共衛生事故的;
      (五)近3年因企業(組織)責任而引起的顧客、員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會對其的重大投訴的;
      (六)近3年內存在失信行為記錄的;
      (七)近3年內發生虧損的;
      (八)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蕪湖市弋江區政府質量獎申報流程:
      (一)申報企業(組織)按要求組織申報材料,如實填寫《弋江區政府質量獎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及包含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U盤一份,于8月31日前將完整申報材料報送至弋江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評審辦設在弋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上報截止期后,評審辦不再接受任何補充或修改材料。
      (二)申報表須由主管部門、招商部門、街道辦等推薦單位簽署推薦意見并加蓋公章,證實性材料需準備原件以備核實。
      弋江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實施質量強區戰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鼓勵和引導企業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制度,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水平,推動我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安徽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和《蕪湖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政府質量獎,是弋江區政府設立,對本區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組織)授予的最高質量獎項。
        第三條 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在企業或組織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寧缺毋濫。
      第四條 區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審1次, 每次獲獎企業(組織)不超過3家,獲得區政府質量獎的企業,4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請。
      第二章 評審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區政府成立由相關部門、質量管理專家和行業技術專家組成的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主任由區政府分管區長擔任。
      評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和評審組。評審辦設在弋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評審委授權評審辦組建專家評審組,具體負責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
      第六條 評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和監督區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決定評審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批準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評審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規范;
        (三)審議評審結果,提出區政府質量獎擬授獎企業(組織)名單,報區政府批準、公布;
      (四)邀請區監察部門參與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的監督工作。
        第七條 評審辦負責區政府質量獎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評審工作程序等工作規范;
        (二)組建由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成員組成的評審組;
      (三)制訂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年度計劃,組織開展區政府質量獎申報工作;
      (四)受理申請并對申報企業(組織)進行資格審查,組織評審組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組織)進行評審;
        (五)對評審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六)向評委會報告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授獎企業(組織)名單;
        (七)公示擬授獎企業(組織)名單,對公示期間社會各界反映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核實;
        (八)宣傳、推廣獲獎企業(組織)的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方法;
        (九)監督獲獎企業(組織)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規范使用獲獎榮譽。
        第八條 評審組由3名以上(含3名)評審員(包括行業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企業(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提出進行現場評審的企業(組織)名單;
        (二)制訂現場評審實施計劃,對企業(組織)實施現場評審;
        (三)提出候選授獎的企業(組織)名單建議。
        第九條 評審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和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5年以上從事質量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經驗,熟悉行業和企業質量工作情況;
        (三)掌握質量管理體系審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 19579)等國家標準,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凡在弋江區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的“一、二、三”產業符合弋江區現代產業體系發展導向,且具備以下條件的企業(組織),均可申報區政府質量獎。
      (一)在本區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并正常運行3年以上;
      (二)產品、工程或服務符合國家、省和市有關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產品消費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要求;
      (三)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經營績效,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省市同行業前茅,產品、工程或服務的質量水平或指標處于省內領先地位;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推進企業或組織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實施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開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在推進節能減排等方面,走在全區前列;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聲譽。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區政府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安全生產、質量政策的;
      (二)列入國家強制管理范圍的產品未獲得相關證照的;
      (三)近3年在產品監督抽查中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四)近3年出現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安全生產、公共衛生事故的;
      (五)近3年因企業(組織)責任而引起的顧客、員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會對其的重大投訴的;
      (六)近3年內存在失信行為記錄的;
      (七)近3年內發生虧損的;
      (八)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評審標準及程序
        第十二條 區政府質量獎評審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標準。
        第十三條 區政府質量獎的主要評審程序包括:申報企業(組織)資格審查、評審組進行資料評審和現場評審、評委會審議候選名單、擬授獎名單公示、評委會審核后報區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四條 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前,由評審辦通過區政府網站向社會發布區政府質量獎評選通知,并在規定時間內受理當年度區政府質量獎申請。
        第十五條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組織),在自愿基礎上,按照區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評審報告,填寫《弋江區政府質量獎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行業主管部門或管委會、街道辦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間內報評審辦。
        第十六條 評審辦對申報企業(組織)進行資格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組織)名單。
        第十七條 專家評審組綜合材料和現場評審進行排序后,報評審委員會審議。評審委員會提出區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擬獎勵名單,并在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十八條 評審辦對公示期間社會各界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評委會。經公示通過的擬授獎企業(組織)名單,報區政府批準、公布。
      第五章 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對獲得區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組織),由區政府進行表彰、頒發證書,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對獲獎企業(組織)予以20萬元的獎勵。
      第二十條 區政府質量獎獎勵經費和評審工作經費納入區政府預算。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區紀檢監察部門對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實行全過程監督,及時糾正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現象。
        第二十二條 申報區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組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區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組織),由評審辦報請區政府撤銷其區政府質量獎稱號,收回證書,追繳獎金,并在媒體上予以曝光,4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三條 獲得區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組織)應制訂提高質量水平的新目標,并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不斷推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為推動我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新貢獻。
        第二十四條 獲得區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組織)可在企業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并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違反規定的企業(組織),由評審辦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 獲得區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組織)在獲獎后4年內如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并經評審辦調查,情況屬實的,由評委會提請區政府批準撤消其區政府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和證書,追繳獎金,并予公告,且4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一)質量管理水平明顯下降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的;
      (三)產品在國家、省和市級質量監督抽查中連續出現不合格的;
      (四)顧客、員工、合作伙伴和社會對其有重大投訴且情況查實的;
      (五)經濟效益下滑,連續兩年出現虧損的;
      (六)其他明顯不符合弋江區政府質量獎條件的。
      第二十六條 參與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企業(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的有關規定和程序。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取消評審資格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支持和鼓勵獲區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組織)積極申報市、省、國家級政府質量獎。未獲區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組織),原則上不予推薦申報。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安徽省政府質量獎、安徽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蕪湖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分別給予150萬元、50萬元、50萬元、10萬元、30萬元的額外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弋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評審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中涉及的評審細則、工作程序等事宜,由相關單位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于印發弋江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弋政〔201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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