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碭山縣推進質量提升促進高質量發展工作獎勵辦法 質量、品牌、標準化、檢驗檢測獎勵申報指南
碭山縣推進質量提升促進高質量發展工作獎勵辦法補助質量、品牌、標準化、檢驗檢測5類項目,詳細的補助內容和小編一起來看看碭山縣推進質量提升促進高質量發展工作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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碭山縣推進質量提升促進高質量發展工作獎勵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質量強縣戰略,充分發揮品牌、計量、標準化、檢驗檢測等質量基礎保障作用,全面落實企業質量主體責任,鼓勵企業推行先進的質量管理模式,推動企業轉型升級和質量提升,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全縣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宿州市委 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創建全國質量強市示范城市的實施意見》(宿發〔2018〕23號)、《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宿政發〔2020〕9號)、《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宿州市標準化項目獎勵辦法的通知》(宿政發〔2019〕56號)、《宿州市商標品牌戰略實施方案》(宿政辦發〔2017〕26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市場主體。
第三條 設立碭山縣質量提升發展基金,納入縣級財政管理,按需撥付。主要用于質量強縣建設,產品質量提升示范區創建、支持提高制造技術及工藝水平、提升產品質量、研究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建設質量RC隊伍、推行首席質量官制度、開展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實施缺陷消費品召回、建設應用現代質量管理體系等質量創新提升行為和各類表彰獎勵。本辦法各項獎勵措施由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二章 碭山縣質量獎勵
第四條 鼓勵企業推行先進的質量管理模式。
對獲得“中國質量獎”的組織,給予50萬元獎勵,對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給予20萬元獎勵;
對獲得“安徽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給予30萬元獎勵,對獲得“安徽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給予10萬元獎勵;
對獲得“宿州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給予10萬元獎勵,對獲得“宿州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給予2萬元獎勵。
對入選碭山縣“四上”企業,導入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及實施首席質量官制度的企業,經質量發展委員會考核認定取得顯著成效的,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1萬元。
對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各級政府質量獎的組織,5年內不得申報相關政府質量獎。對已經授獎的,追回獎金,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依法依規將其失信行為錄入企業信用檔案,并推送至碭山縣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獲獎組織2年內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以及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追回獎金,并公開通報。
第五條 對獲得省制造業高端品牌企業榮譽稱號的企業,縣政府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六條 對于新獲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每個體系(限質量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分別給予1萬元的獎勵;對獲得綠色產品認證、有機產品認證的每個體系分別給予1萬元的獎勵。
第七條 對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下主動召回,在省缺陷產品召回網站發布公告的企業,由縣市場監管局核實情況后,按照出廠價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含1萬元)10%的比例進行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不超過5萬元。
第三章 碭山縣品牌獎勵
第八條 對于取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地理標志商標的組織,由縣政府給予10萬元的扶持。
第九條 鼓勵我縣轄區內的企業積極申請商標,對當年獲得商標注冊證的,每件給予800元獎勵。
第十條 對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縣政府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新獲得省商標品牌示范企業,縣政府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新獲得馬德里國際注冊的企業,縣政府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新獲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企業,縣政府一次性獎勵5萬元;促進商標品牌產權運用轉化,對企業運用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200萬元以上的,每筆給予評估費、利息支出10%的補貼,單個企業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四章 碭山縣標準化獎勵
第十一條 對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及其分技術委員會(SC)和工作組(WG)秘書處工作的,分別給予獎補50萬元、30萬元、20萬元,分3年兌現;對承擔安徽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工作的,給予獎補15萬元,分3年兌現。
參與(排名前3位之后)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單位,給予2萬元的一次性獎補。
第十二條 其他標準化獎勵按《碭山縣標準化項目獎勵辦法》(碭政辦秘〔2020〕25號)執行。
第五章 碭山縣檢驗檢測獎勵
第十三條 對省級、市級產業計量測試服務公共平臺(中心)通過驗收的單位,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四條 鼓勵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及質量基礎“一站式”服務平臺建設,對國家級、省級檢驗檢測實驗室驗收通過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實施過程中,國家、省、市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碭山縣質量品牌提升工程實施方案》(碭政辦〔2016〕4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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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質量強縣戰略,充分發揮品牌、計量、標準化、檢驗檢測等質量基礎保障作用,全面落實企業質量主體責任,鼓勵企業推行先進的質量管理模式,推動企業轉型升級和質量提升,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全縣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宿州市委 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創建全國質量強市示范城市的實施意見》(宿發〔2018〕23號)、《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宿政發〔2020〕9號)、《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宿州市標準化項目獎勵辦法的通知》(宿政發〔2019〕56號)、《宿州市商標品牌戰略實施方案》(宿政辦發〔2017〕26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市場主體。
第三條 設立碭山縣質量提升發展基金,納入縣級財政管理,按需撥付。主要用于質量強縣建設,產品質量提升示范區創建、支持提高制造技術及工藝水平、提升產品質量、研究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建設質量RC隊伍、推行首席質量官制度、開展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實施缺陷消費品召回、建設應用現代質量管理體系等質量創新提升行為和各類表彰獎勵。本辦法各項獎勵措施由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二章 碭山縣質量獎勵
第四條 鼓勵企業推行先進的質量管理模式。
對獲得“中國質量獎”的組織,給予50萬元獎勵,對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給予20萬元獎勵;
對獲得“安徽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給予30萬元獎勵,對獲得“安徽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給予10萬元獎勵;
對獲得“宿州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給予10萬元獎勵,對獲得“宿州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給予2萬元獎勵。
對入選碭山縣“四上”企業,導入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及實施首席質量官制度的企業,經質量發展委員會考核認定取得顯著成效的,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1萬元。
對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各級政府質量獎的組織,5年內不得申報相關政府質量獎。對已經授獎的,追回獎金,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依法依規將其失信行為錄入企業信用檔案,并推送至碭山縣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獲獎組織2年內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以及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追回獎金,并公開通報。
第五條 對獲得省制造業高端品牌企業榮譽稱號的企業,縣政府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六條 對于新獲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每個體系(限質量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分別給予1萬元的獎勵;對獲得綠色產品認證、有機產品認證的每個體系分別給予1萬元的獎勵。
第七條 對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下主動召回,在省缺陷產品召回網站發布公告的企業,由縣市場監管局核實情況后,按照出廠價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含1萬元)10%的比例進行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不超過5萬元。
第三章 碭山縣品牌獎勵
第八條 對于取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地理標志商標的組織,由縣政府給予10萬元的扶持。
第九條 鼓勵我縣轄區內的企業積極申請商標,對當年獲得商標注冊證的,每件給予800元獎勵。
第十條 對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縣政府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新獲得省商標品牌示范企業,縣政府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新獲得馬德里國際注冊的企業,縣政府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新獲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企業,縣政府一次性獎勵5萬元;促進商標品牌產權運用轉化,對企業運用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200萬元以上的,每筆給予評估費、利息支出10%的補貼,單個企業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四章 碭山縣標準化獎勵
第十一條 對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及其分技術委員會(SC)和工作組(WG)秘書處工作的,分別給予獎補50萬元、30萬元、20萬元,分3年兌現;對承擔安徽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工作的,給予獎補15萬元,分3年兌現。
參與(排名前3位之后)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單位,給予2萬元的一次性獎補。
第十二條 其他標準化獎勵按《碭山縣標準化項目獎勵辦法》(碭政辦秘〔2020〕25號)執行。
第五章 碭山縣檢驗檢測獎勵
第十三條 對省級、市級產業計量測試服務公共平臺(中心)通過驗收的單位,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四條 鼓勵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及質量基礎“一站式”服務平臺建設,對國家級、省級檢驗檢測實驗室驗收通過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實施過程中,國家、省、市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碭山縣質量品牌提升工程實施方案》(碭政辦〔2016〕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