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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動態

      蕭縣品牌戰略獎勵辦法及申報條件、補助標準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2/11/10     瀏覽次數:    
      關于蕭縣品牌戰略獎勵辦法及申報條件、補助標準的詳細內容,想要申報蕭縣質量獎勵、品牌獎勵、標準化獎勵、檢驗檢測獎勵的企業朋友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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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質量強縣戰略,充分發揮品牌、計量、標準化、檢驗檢測等質量基礎保障作用,全面落實企業質量主體責任,鼓勵企業推行先進的質量管理模式,推動企業轉型升級和質量提升,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全縣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制造強省建設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號)、《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州名牌產品評價管理及質量獎勵辦法的通知》(宿政辦秘〔2016〕118號)、《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州市商標品牌戰略實施方案的通知》(宿政辦發〔2017〕26號)、《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州市標準化項目獎勵辦法的通知》(宿政辦秘〔2019〕5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市場主體。
      第三條 由縣財政設立質量發展專項基金,每年對上一年度在質量發展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企業(組織和個人)進行獎勵。本辦法由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二章 蕭縣質量獎勵
      第四條 鼓勵企業推行先進的質量管理模式。
      對獲得“中國質量獎”的組織給予50萬元獎勵;對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給予20萬元獎勵。
      對獲得“安徽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給予30萬元獎勵;對獲得“安徽省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給予10萬元獎勵。
      對獲得“宿州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給予1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宿州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給予2萬元獎勵。
      對獲得“蕭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按照《蕭縣人民政府質量獎勵辦法》給予15萬元獎勵,獲獎個人給予5萬元獎勵,獲得縣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由縣政府頒發榮譽證書。
      對入選蕭縣“四上企業”,導入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及實施首席質量官制度的組織,經質量發展委員會考核認定取得顯著成效的,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1萬元。
      第五條 對獲得省制造業高端品牌培育企業榮譽稱號的企業,縣政府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六條 對于新獲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給予1萬元的獎勵。
      第七條 對在縣市場監管局監督下主動實行召回、并在省級及以上召回網站發布公告且因召回產品數量巨大可能導致企業破產的,由縣市場監管局核定貨值金額后,按照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含1萬元)10%的比例進行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不超過10萬元。
      第三章 蕭縣品牌獎勵
      第八條 對于取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地理標志商標的單位,由縣政府給予10萬元的扶持。
      第九條 鼓勵我縣轄區內的市場主體積極申請商標,對當年獲得商標注冊證的,每件給予1000元獎勵。
      第十條 對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縣政府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新獲得省商標品牌示范企業,縣政府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新獲得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的企業,縣政府一次性獎勵4萬元。
      第四章 蕭縣標準化獎勵
      第十一條 主持國際標準制(修)訂的,獎勵50萬元;主持國家標準制(修)訂的,獎勵30萬元;主持行業標準制(修)訂的,獎勵20萬元;主持安徽省地方標準制(修)訂的,獎勵5萬元;主持宿州市地方標準制(修)訂的,獎勵2萬元;主持團體標準制(修)訂的,獎勵2萬元。
      第十二條 對參與標準制(修)訂、且在參與單位中排名前三位的,按照對應的標準制訂項目獎勵金額的30%予以獎勵。
      第十三條 承擔國家級標準化示范項目的,獎勵10萬元;承擔安徽省標準化示范項目的,獎勵5萬元;承擔宿州市標準化示范項目的,獎勵2萬元。
      第十四條 獲得AAAA級標準化良好行為的,獎勵10萬元;獲得AAA級標準化良好行為的,獎勵5萬元;獲得AA級標準化良好行為的,獎勵2萬元。
      第十五條 企業產品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并取得“采標標志”的,獎勵2萬元。
      第五章 蕭縣檢驗檢測獎勵
      第十六條 對省級、市級產業計量測試服務公共平臺(中心)通過驗收的單位,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七條 鼓勵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及質量基礎“一站式”服務平臺建設,對國家級、省級檢驗檢測實驗室驗收通過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獲獎企業及單位在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或其他原因被撤銷品牌稱號的,所受表彰獎勵資金予以追回。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蕭縣品牌戰略獎勵辦法》(蕭政辦秘〔2018〕65號)同時廢止。在實施過程中,國家、省、市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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