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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動態

      2024-2024年申報蕪湖市綠色建筑標識項目執行標準(條件材料時間)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2/11/18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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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項目執行什么標準?
        綠色建筑二星級、一星級標識認定可采用國家標準或與國家標準相對應的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工業建筑采用《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51141。
      申報主體是什么?
        申報單位應為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業主單位,鼓勵設計、施工和咨詢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報。
      認定流程是什么?
        認定工作包括項目申報、初審推薦、受理審查、公示公告等環節。
      申報項目應提交哪些材料?
        1.綠色建筑標識申報書;
        2.綠色建筑標識自評估報告;
        3.承諾函;
        4.項目立項審批等相關文件;
        5.與標識認定相關的圖紙、報告、計算書、圖片、視頻等技術文件;
        6.申報單位簡介、資質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
      項目初審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1.申報單位和項目是否滿足《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 規定的申報條件;
        2.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基本建設程序;
        3.項目是否有知識產權糾紛,是否存在項目成果歸屬爭議;
        4.項目是否發生過較大質量安全事故;
        5.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綠色建筑相關政策規定;
        6.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有效。
      項目審查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省、省轄市及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申報二星、一星級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進行審查,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專家審查。
        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報單位和項目是否具備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有效。申報單位可在形式審查意見反饋后補充一次材料。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組織專家審查,按照申報的綠色建筑等級審查綠色建筑性能,形成專家審查意見。對于審查中無法確定的項目技術內容,可組織專家現場核查。
      未通過專家審查的項目,多長時間可以再次申報?
        未通過專家審查的項目,3個月內不接受該項目再次申報。
      項目如何公示并取得證書?
        對通過審查的二星級、一星級綠色建筑項目分別在省、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 個工作日。對于公示通過的二星級、一星級綠色建筑項目,分別由省、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布公告認定結果,并授予證書。
      什么情況下撤銷綠色建筑標識,并收回標牌和證書?
        如發現存在以下任一問題的,應撤銷綠色建筑標識,并收回標牌和證書。
        1.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
        2.偽造技術資料和數據獲得綠色建筑標識;
        3.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促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2016-2020年)規劃綱要》《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標識,是指表示綠色建筑星級并載有性能指標的信息標志,包括標牌和證書。綠色建筑標識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式樣,證書由授予部門制作,標牌由申請單位根據不同應用場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條 綠色建筑標識授予范圍為符合綠色建筑星級標準的工業與民用建筑。

      第四條 綠色建筑標識星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3個級別。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完善綠色建筑標識制度,指導監督地方綠色建筑標識工作,認定三星級綠色建筑并授予標識。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建筑標識工作,認定二星級綠色建筑并授予標識,組織地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開展本地區一星級綠色建筑認定和標識授予工作。

      第六條 綠色建筑三星級標識認定統一采用國家標準,二星級、一星級標識認定可采用國家標準或與國家標準相對應的地方標準。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工業建筑采用《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51141。

      第七條 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可細化國家標準要求,補充國家標準中創新項的開放性條款,不應調整國家標準評價要素和指標權重。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建立綠色建筑專家庫。專家應熟悉綠色建筑標準,了解掌握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等相關技術要求,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相關專業執業資格。

      第二章 申報和審查程序

      第九條 申報綠色建筑標識遵循自愿原則,綠色建筑標識認定應科學、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條 綠色建筑標識認定需經申報、推薦、審查、公示、公布等環節,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專家審查。

      第十一條 綠色建筑標識申報應由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業主單位提出,鼓勵設計、施工和咨詢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報。申報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等相關國家標準或相應的地方標準進行設計、施工運營、改造;

      (二)已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完成備案。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應按下列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申報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綠色建筑標識申報書和自評估報告;

      (二)項目立項審批等相關文件;

      (三)申報單位簡介、資質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

      (四)與標識認定相關的圖紙、報告、計算書、圖片、視頻等技術文件;

      (五)每年上報主要綠色性能指標運行數據的承諾函。

      第十三條 三星級綠色建筑項目應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推薦,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二星級和一星級綠色建筑推薦規則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對申報推薦綠色建筑標識項目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申報單位和項目是否具備申報條件;

      (二)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有效。

      形式審查期間可要求申報單位補充一次材料。

      第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形式審查后,應組織專家審查,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審查綠色建筑性能,確定綠色建筑等級。對于審查中無法確定的項目技術內容,可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六條 審查結束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所在地、類型、名稱、申報單位、綠色建筑星級和關鍵技術指標等。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對公示項目的署名書面意見必須核實情況并處理異議。

      第十七條 對于公示無異議的項目,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印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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