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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動態

      40萬獎補!滁州市長質量獎評選申報條件、流程材料及滁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2/11/21     瀏覽次數:    
      小編梳理了滁州市長質量獎評選申報條件、流程材料及滁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內容, 瑯琊區、南譙區、天長市、明光市、來安縣、全椒縣、定遠縣、鳳陽縣企業想申報滁州市長質量獎有不明白的歡迎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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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長質量獎評選范圍:
      滁州市長質量獎評選在本市范圍內從事產品生產、工程建設和提供服務的所有社會組織(含教育、衛生、科技、文化等公共服務組織)。均可申報,滁州市市長質量獎分為“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主要授予質量領先、技術創新、品牌優秀、效益突出,在全市具有顯著示范帶動作用的各類組織。每屆“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各不超過5家。
      滁州市長質量獎評選申報獎補: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由市人民政府給予40萬元的獎勵,并頒發獎牌和證書,獎勵經費納入市財政預算。市長質量獎”的獎金用于獲獎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等,不得挪作他用。
      滁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實施質量強市戰略,評選在質量管理、社會績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組織,引導和激勵廣大組織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提高產品、工程、服務和管理質量水平,增強我市經濟社會的綜合實力,根據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長質量獎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主要授予我市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在領域內處于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組織。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評定工作以促進組織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宗旨,以組織自愿申請為基礎,以嚴格標準、好中選優、科學公正公開、不增加組織負擔為原則,以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為科學程序,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不斷推進質量滁州建設。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范圍:我市范圍內從事產品生產、工程建設和提供服務的所有社會組織。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分為“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總數不超過5家,每次獲得“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總數不超過5家。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組織申報市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3年以上;
      (二)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已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行業體系認證,質量工作成績顯著;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國際競爭力,加快綠色、節能、環保、生態型產品自主品牌建設,促進規范化、標準化、現代化建設中成績顯著;
      (四)具有杰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規模、實現利稅、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內同行業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六)重視組織文化建設。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受理其評審申請: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安全、能源、質量政策;
      (二)國家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質量、設備、安全事故(按行業規定)及重大有效投訴;
      (四)近3年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或服務有質量問題;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第三章  評定標準及方法
      第八條  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采用GB/T19580—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評審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結果等7個部分,總分1000分。
      第九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依據為安徽省地方標準DB34/T1712—2012《政府質量獎評審指南》。
      第十條  為保證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領域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不同領域分別制訂實施指南。
      第十一條  市長質量獎評定主要包括申報組織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定標準、實施指南逐條評分后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二條  “市長質量獎”入圍組織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綜合評分不得低于660分,“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入圍組織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綜合評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四章  評定程序
      第十三條  市長質量獎評定前,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網站及新聞媒體上公布市長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四條  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填寫《滁州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按照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
      第十五條 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專家組對資格審核合格的組織進行評審,專家組對照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形成評審報告,并提出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候選名單,提交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會議審議表決后確定擬獎名單。
      第十六條  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擬獎名單,并組織對舉報投訴情況的核實。
      第十七條  經公示通過的擬獎名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并授予由市長簽名的獎牌證書。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八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由市人民政府給予40萬元的獎勵,并頒發獎牌和證書,獎勵經費納入市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市長質量獎”的獎金用于獲獎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經費用于組織專家開展資料評審和現場評審,由市財政納入預算。
      第六章 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一條 獲獎組織可以在其宣傳活動中宣傳獲得市長質量獎的榮譽,但必須標明獲獎的時間。
      第二十二條 獲獎組織應從實際出發,制定提高質量水平的新目標,不斷應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創造出具有本組織特色的質量管理實踐和經驗。
      第二十三條 獲獎組織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先進經驗。
      第二十四條  獲獎組織法人代表可以優先參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勞動模范的推薦。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獲獎單位組織監督評審及跟蹤檢查。“市長質量獎”有效期為4年,“市長質量獎提名獎”有效期為2年,到期后可重新提出申請。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榮譽,或者在有效期內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可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六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申獎組織的商業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
      第二十七條 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監察部門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機構或個人,有權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滁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滁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滁政辦電〔2009〕7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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