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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動態

      2024-2024年蕪湖市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管理辦法解讀)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2/11/28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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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關心的獎勵額度也進行了提高。將原獎勵60萬元修訂為金獎一次性獎勵100萬元、銀獎一次性獎勵20萬元。為鼓勵獲獎組織爭創國家、省級質量榮譽,蕪湖市人民政府對獲得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在省級獎勵的基礎上再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個人在省級獎勵的基礎上再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在省級獎勵的基礎上再分別給予300萬元、1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蕪湖市各區縣政府質量獎
      名額限制要求:
      每屆市政府質量獎金獎獲獎組織不超過5個(中小微企業不少于1個)。其中,制造業組織不超過3個,服務、工程建設、醫療、教育等行業的組織不超過2個。
      市政府質量獎銀獎獲獎組織不超過8個(中小微企業不少于2個)。其中,制造業組織不超過5個,服務、工程建設、醫療、教育等行業的組織不超過3個。


      蕪湖市各區縣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
      凡在蕪湖市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滿三年,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經營績效,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省市同行業前茅,產品、工程或服務的質量水平或指標處于省內領先地位的企業(組織)均可申報;鼓勵我區重點扶持的主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中的龍頭骨干企業以及成長性強的中小企業積極申報。


      蕪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實施質量強市戰略,完善政府質量獎勵制度,規范蕪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評選和監督管理工作,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揚質量領域先進事跡和工匠精神,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服務蕪湖“四個名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皖政〔2018〕2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政府質量獎是由蕪湖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全市最高質量榮譽,授予對象為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并在產品生產、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等方面,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組織(包括企業和其他組織)。

      市政府質量獎設“市政府質量獎金獎”和“市政府質量獎銀獎”兩個獎項,按規定開展評選。

      第三條 每屆市政府質量獎金獎獲獎組織不超過5個(中小微企業不少于1個)。其中,制造業組織不超過3個,服務、工程建設、醫療、教育等行業的組織不超過2個。

      市政府質量獎銀獎獲獎組織不超過8個(中小微企業不少于2個)。其中,制造業組織不超過5個,服務、工程建設、醫療、教育等行業的組織不超過3個。

      第四條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由組織自愿申請,按照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的程序,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嚴格標準、好中選優、寧缺毋濫,申報及評審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為確保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設立“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評委會辦公室),負責評委會日常工作及組織開展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人兼任評委會辦公室主任。

      評委會由權威學者、組織管理者、行業代表等質量專家和政府其他相關部門人員組成。評委會主任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聯系質量工作的副秘書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其他委員由市直有關部門負責人和質量專家擔任。

      第六條評委會負責組織、推動、指導和監督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開展,審定評委會議事規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規則,審定候選名單以及研究、決定評審期間其他有關重大事項。

      第七條評委會辦公室負責起草、修訂評委會議事規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規則等重要文件;負責審定每屆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方案;建立評審專家庫,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等;負責市政府質量獎的申請受理和資格審查,獲獎組織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委托社會組織(以下稱評審機構)實施。評審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質量科研或者高技術服務的法人組織;

      (二)具備相適應的資格能力及相關領域業務經歷;

      (三)有具備資格的評審人員。

      評審機構在評委會辦公室指導和監督下開展評審工作。評審機構對其工作的規范性和公正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市政府質量獎采取專家評審方式,由評委會辦公室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評審專家應具備較高的法律、政策、專業水平和豐富的質量管理工作經驗,公道正派、廉潔自律,嚴格遵守保密制度。組建評審組時應遵守利害關系回避原則,不得存在受雇、任職于受評單位或其內設、隸屬、業務往來單位以及競爭對手單位等情形。

      評審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專家評審組開展當年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當年評審工作結束,專家評審組自動解散。

      第十條 市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轄區、本行業內組織的市政府質量獎培育、發動、推薦和推廣工作。

      第三章 評審標準

      第十一條 市政府質量獎以《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 19579)為依據,主要對申報組織近3年上述標準實施情況進行評審。醫療和教育行業參考醫療、教育卓越績效實施指南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市政府質量獎金獎獲獎推薦名單應當是總得分達到600分(總分10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組織。參加評審的組織總得分均未達到600分的,該年度獎項空缺。

      市政府質量獎銀獎獲獎推薦名單應當是總得分達到55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組織。參加評審的組織總得分均未達到550分的,該年度獎項空缺。

      第十三條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發展,適時修訂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評審規則,并持續改進。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并正常運營3年以上;

      (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自主創新能力強,實施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組織文化突出,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經營規模、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度位居本市領先地位(按申報組織類型排名);從事非贏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三)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已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管理體系認證,導入卓越績效管理制度并運行3年以上,具有顯著的質量效益;

      (四)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五)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行業特色、組織特點,質量工作成績顯著,持續改進效果強;

      (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第十五條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評審申請: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方面政策;

      (二)近3年內有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有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三)近3年內因申報組織責任導致的顧客、員工、供應方、合作伙伴、社會組織或公眾對其重大有效投訴,并出現重大負面輿情的;

      (四)近3年國家或省、市級質量監督抽查(檢查)不合格的;

      (五)近3年內存在涉稅違法違規行為;

      (六)近3年內發生虧損;

      (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等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八)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申報及評審程序

      第十六條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及評審程序包括:發布通告、申報推薦、資格審查、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審議表決、社會公示、批準公布。

      第十七條評委會辦公室通過網站或市級主要新聞媒體發布申報通告,公布本年度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事宜。

      第十八條申報組織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價報告,如實填寫《蕪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表》,并提供相關的證實性材料,由市有關部門、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行業協會推薦。縣市區(開發區)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享有優先推薦權。

      第十九條評委會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對申報組織的基本條件、合法生產經營及信用等情況和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進入材料評審。

      第二十條受評委會辦公室委托,評審機構組織專家評審組開展材料評審工作,并形成材料評審報告。

      評委會辦公室根據材料評審報告,按照得分高低順序,確定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書面反饋材料評審報告。

      第二十一條受評委會辦公室委托,評審機構組織專家評審組開展現場評審工作,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并提出申報組織的優勢和可改進機會,由受審組織確認。

      專家評審組向評委會辦公室提出市政府質量獎金獎和市政府質量獎銀獎候選組織建議名單,經評委會辦公室審議后報評委會審定。

      第二十二條評委會對候選組織建議名單進行審議表決,確定擬授獎組織名單。

      第二十三條 評委會辦公室將擬授獎組織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由評委會辦公室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調查報告提交評委會審議。

      第二十四條評委會將經公示通過后的擬授獎組織名單,報市政府批準、公布。

      第六章 激勵及經費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金獎、市政府質量獎銀獎的組織,分別給予100萬元和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并頒發證書、獎牌。

      第二十六條市政府質量獎的獎勵經費安排按政府獎補政策兌付要求執行,評審工作經費納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部門預算。

      第二十七條獎勵經費應用于激勵獲獎組織,支持其宣傳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推動質量持續改進及人員質量素質提升等。

      第二十八條原則上政府質量獎需要逐級申報,對已獲得中國質量獎(含提名獎)、省政府質量獎(含提名獎)、市政府質量獎金獎(含往屆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不得重復申報市政府質量獎金獎、銀獎。

      對已獲得市政府質量獎銀獎的組織,再次申報仍評定為市政府質量獎銀獎的,不占用當年度獎勵名額,只頒發證書和獎牌,不再頒發獎金。

      第二十九條 為鼓勵獲獎組織持續提高卓越績效管理水平,爭創國家、省級質量榮譽,蕪湖市人民政府對獲得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在省級獎勵的基礎上再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個人在省級獎勵的基礎上再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在省級獎勵的基礎上再分別給予300萬元、1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但未經屬地政府推薦申報,獲得上述獎項的不享受政府追加獎勵。

      第七章 推廣與應用

      第三十條評委會辦公室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及市有關行業協會,重點在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以及工程建設、醫療衛生、生態環境、教育、公共服務領域推動卓越績效管理模式的應用,促進產品、服務、工程和環境質量的提升。

      第三十一條市有關部門及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大對質量改進和創新活動的扶持力度,積極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三十二條鼓勵開展有關質量管理的基礎研究、應用推廣、咨詢評估、RC培養和國際合作活動。

      第三十三條獲獎組織有宣傳推廣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介紹先進質量管理經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的責任和義務;同時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始終保持標桿形象,成為全社會弘揚質量精神、宣傳質量管理經驗、普及質量知識的引領者。

      獲獎組織高層管理人員應當根據安排參加相關評審等質量工作。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評委會成立監督組,對評審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及時采取措施糾正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

      第三十五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評審過程中發現并查實存在弄虛作假的,直接取消其本次評審資格。對發現并查實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獎項的,由評委會辦公室報評委會提請市政府批準撤銷其獲獎稱號,收回證書、獎牌和獎金并予以公告,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市政府質量獎。

      第三十六條獲獎組織可在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市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及標識,但需注明獲獎年度,且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市政府質量獎稱號或標識。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條 獲獎組織應持續改進質量管理,不斷追求卓越,并應當在自獲獎次年起的5年內,每年3月前向評委會辦公室提交上年度本組織的自我評價報告。評委會辦公室應適時對獲獎組織開展抽查。

      第三十八條 縣市區、開發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每年對其轄區3年內的獲獎組織進行回訪,支持其獲獎后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發現其質量管理績效嚴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發現存在應當撤銷獎勵情況的,及時報告評委會辦公室,由評委會辦公室按照相應程序處理。

      第三十九條承擔市政府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評審,嚴守紀律,公正廉潔,保守申報組織的相關秘密。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視情況輕重予以批評或取消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公開、透明,接受媒體、公眾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評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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