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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動態

      內蒙古自治區標準化申報指南(標準立項、起草、參編)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2/12/15     瀏覽次數:    

      今天給大家帶來的是關于內蒙古自治區標準化申報工作的相關內容,其中主要介紹了其獎勵補貼標準和一些管理辦法,感興趣的可以來參考一下該文章,對標準立項、標準起草、標準參編有想法的朋友可以隨時來咨詢小編進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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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自治區標準化獎勵措施:

      1.標準制修訂項目:

      1)國際標準:主導制修訂國際標準,每項標準獎勵15萬元,參與制修訂國際標準,每項標準獎勵10萬元。

      2)國家標準:主導制修訂國家標準,每項標準獎勵10萬元,參與制修訂國家標準,每項標準獎勵8萬元。

      3)行業標準:主導制修訂行業標準,每項標準獎勵8萬元,參與制修訂行業標準,每項標準獎勵5萬元。

      4)自治區地方標準:主導制修訂對促進國家、自治區重大科研課題、專利成果轉化或對自治區產業鏈發展水平提升的自治區地方標準,每項標準獎勵3萬元。

      2.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

      項目正式通過驗收合格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1)國家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獎勵20萬元,自治區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獎勵5萬元;

      2)國家標準技術創新基地獎勵100萬元。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標準的制定、實施及其監督管理和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政府引導、市場驅動、企業為主、社會參與、協同推進的標準化工作格局。

      第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標準化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標準化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統籌推進自治區標準化重大改革和政策制定,協調解決標準化工作重大事項。

      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標準化工作重大事項。

      第六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標準化管理制度,加快發展標準化服務業,培育標準化服務機構;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開展或者參與標準化工作,培養標準化專業RC。

      第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世界標準日等主題活動,宣傳標準化作用,普及標準化理念、知識和方法,提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全社會標準化意識。

      第八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加強標準信息化建設,提升標準化公共服務水平,營造標準化良好社會環境;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第九條對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根據本單位實際和行業特點,將參與標準制定情況納入個人職稱評價指標,作為申報專業技術資格和考核工作業績的成果。

      具有基礎性、創新性、戰略性和引領示范作用的技術標準,經推廣應用取得明顯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相關違法行為。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投訴的渠道,并依法、及時進行核實、處理和答復。

      第十一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經其批準的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農牧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制定地方標準。

      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第十二條禁止利用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和其他影響營商環境的行為。

      第十三條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征集地方標準立項建議;收到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提出的立項建議后,應當通報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收到的立項建議進行研究,根據本部門、本行業實際需要,可以向同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申請。

      第十四條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地方標準立項申請組織開展立項論證,編制地方標準立項計劃并向社會公布。地方標準立項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名稱、提出立項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起草單位、完成時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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