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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動態

      2024年湖北省企業上市獎勵辦法(科創板、創業板、中小板掛牌申報)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3/3/16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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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企業上市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實施上市公司倍增計劃的戰略部署,加快推動全省企業上市步伐,規范獎勵資金的申請和操作程序,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意見》(鄂政發〔201817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上市獎勵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企業自愿申請,政府相關部門審核,社會進行監督。

      第三條獎勵資金由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統籌安排年度預算資金;撥付獎勵資金;組織開展獎勵資金績效管理及監督檢查。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制定并發布年度申報工作指南;組織企業申報及審核工作;研究提出獎勵資金安排方案,按程序報批;做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

      第四條本實施辦法所稱企業上市是指我省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發行或借殼上市,包括國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和境外證券交易所。

      第五條企業上市獎勵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獎勵全省實施企業上市的資金。

      第二章獎勵對象及標準

      第六條擬申請獎勵資金的上市或擬上市企業范圍和對象如下:

      (一)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和科創板上市。

      企業須在湖北省轄區內依法進行工商注冊。

      (二)境外上市。

      企業在與中國證監會簽署監管備忘錄的國家和地區上市。

      1.企業注冊地在我省,直接赴境外上市。

      2.通過將我省注冊的企業注入境外擬上市公司等間接方式實現境外上市融資,且境外上市募集的資金80%以上投放在我省注冊企業。獎勵資金支付給境外募集資金投放到我省注冊的企業。

      (三)買殼借殼上市。

      我省注冊的企業通過并購重組等方式實現買殼借殼上市,公司在異地的須將上市公司注冊地遷回我省。

      第七條獎勵標準

      (一)企業在國內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的:

      1.企業在券商、律師、會計師等上市中介機構的輔導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營業執照,并到湖北證監局首次辦理輔導備案登記手續的,獎勵50萬元;

      2.企業在湖北證監局完成輔導評估驗收,同時向中國證監會首次申報上市發行材料并經中國證監會受理的,獎勵150萬元;

      3.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企業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成功發行股票的,獎勵200萬元。

      (二)企業在科創板注冊并成功發行股票的,一次性獎勵400萬元。

      (三)企業在境外上市的,一次性獎勵300萬元。

      (四)企業買殼借殼上市的,一次性獎勵300萬元。

      符合上述(二)(三)(四)款一次性獎勵條件的企業,若已獲上述(一)款中分階段獎勵的,應在扣除相應獎勵金額再進行一次性獎勵。

      第三章獎勵資金的申報、審核和撥付

      第八條申報流程:

      (一)企業申報。企業填寫湖北省企業上市融資獎勵申報表,并向注冊地所在地縣(市、區)金融工作部門(上市辦)提出申請。

      (二)審核。各縣(市、區)金融工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預審,認為符合申領條件的,出具審核意見函并將申請材料提交市級金融工作部門審核;市級金融工作部門完成復審,認為符合申領條件的,出具審核意見函并將申請材料提交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提出申請。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在每年10月底前對全省各市州上報的復審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認為符合申領條件的,集中將審核結果向省財政廳報送。

      (三)撥付。省財政廳根據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審核結果,經報省政府同意,將獎勵所需資金列入次年全省財政預算。待省人大代表大會審查批準預算后,省財政將資金下達到相關市縣財政部門,市縣財政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程序撥付獎勵資金。

      第九條企業申領上市獎勵,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企業上市融資獎勵申報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

      (三)湖北證監局接受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輔導登記表;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四)中國證監會關于核準IPO發行的有關文件,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科創板股票IPO發行的有關文件;

      (五)境外上市相關證明文件、外匯進賬單等;

      (六)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和省財政廳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按申請獎勵的內容分階段提供,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原件備查。

      第四章獎勵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企業上市獎勵資金可用于補充企業上市中介費用、企業上市股票發行費用、企業營運資金等。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和金融工作部門要切實加強獎勵資金的管理,嚴禁截留挪用。

      第十二條各級金融工作部門、財政部門涉及企業上市獎勵資金管理事項的工作人員,如存在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企業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企業上市獎勵資金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并追回獎勵資金;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章加強預算績效管理

      第十四條申報上市獎勵資金支持的企業應按照績效目標管理相關規定設置績效目標。未按要求設置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設置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調整的,不得納入項目庫管理,也不得進入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流程。

      第十五條省財政廳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照誰分配資金、誰審核目標的原則加強獲得獎勵資金支持的企業績效目標的審核,將績效目標和預算同步批復下達。

      第十六條省財政廳在確定企業上市獎勵資金總預算時,同步確定企業上市獎勵資金整體績效目標;向市縣下達企業上市獎勵資金預算時,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或項目績效目標。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向市縣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或具體企業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或項目績效目標。

      第十七條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獲得上市獎勵資金支持的企業的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確保績效目標如期保質保量實現。省財政廳發現嚴重問題的,應暫緩或停止預算撥款。

      第十八條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在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預算執行結束后開展績效自評,提交績效自評報告,客觀反映績效目標實現結果,分析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省財政廳可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加大績效信息公開力度,在部門決算公開時,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同步公開績效自評結果和應用情況,省財政廳同步公開重點績效評價結果和應用情況。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各級地方政府對企業上市獎勵工作由各級政府自行組織。各級地方政府對企業上市獎勵標準可參照省政府獎勵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執行,實施期限五年(2019-2024年),《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上市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鄂金辦發〔2018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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