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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動態

      16市省政府質量獎材料!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獎補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3/9/18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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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獎項設置及獎補:

      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授獎每次不超過5個、提名獎每次不超過10個。對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由省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杯,獎勵獲獎組織人民幣100萬元、獲獎個人人民幣20萬元;獲得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由省政府頒發榮譽證書。

      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

      (一)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在本省區域內合法注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3年以上的相應資質或證照;

      ?? 2.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要求;

      3.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三年以上,已通過GB/T1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體系認證;

      4.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標準制定、品牌影響力、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達到省內外領先水平;

      5.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國家或省級質量監督抽查(檢查)不合格記錄;無其它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由相關部門界定);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

      (二)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個人(以下簡稱申報個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本省區域內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3年以上;

      2.有強烈的質量第一意識,積極應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或在質量管理中形成獨特的工作方法、經驗,對提高所在單位、組織或行業質量水平和績效做出突出貢獻;

      3.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4.所在組織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其它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由相關部門界定)。

      詳見《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和監督管理工作,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揚質量領域先進事跡和工匠精神,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全面提升五大發展美好安徽建設的現代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和《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政府質量獎是省政府在省內質量領域授予各類組織和個人的最高榮譽,包括省政府質量獎和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

      第三條  省政府質量獎的評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標準,嚴格程序。

      第四條  省政府質量獎每2年評選1次,質量獎授獎每次不超過5個、提名獎每次不超過10個。

      第五條  省政府質量獎對申報組織的評選標準,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對申報個人的評選標準,參照中國質量獎等評選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另行制定。

      第六條  省政府質量獎的獎勵和評審工作經費列入省財政預算。

      獎勵經費應用于支持獲獎后的持續改進、經驗交流、推廣宣傳、人員培訓等。

      鼓勵省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持續提高卓越績效管理水平,爭創國家質量管理榮譽。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省區域內合法注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3年以上的相應資質或證照;

      (二)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要求;

      (三)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已通過GB/T1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體系認證;

      (四)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標準制定、品牌影響力、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達到省內外領先水平;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國家或省級質量監督抽查(檢查)不合格記錄;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由相關部門界定);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

      第八條  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個人(以下簡稱申報個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省區域內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3年以上;

      (二)有強烈的質量第一意識,積極應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或在質量管理中形成獨特的工作方法、經驗,對提高所在單位、組織或行業質量水平和績效作出突出貢獻;

      (三)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四)所在組織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由相關職能部門界定)。

      第九條  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獲獎5年內不得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

      第三章  管理和申評

      第十條  在省質量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省政府質量主管部門負責省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評審標準、評審細則和評審程序等工作規范;

      (二)受理省政府質量獎申報材料,負責資格審查,提出符合條件的名單;

      (三)組建專家庫,對參與評審專家開展專門培訓;

      (四)組織成立評選委員會和專家工作組、監督工作組,負責評選審查和監督等具體實施工作;

      (五)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發展,適時修訂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評審細則,并持續改進。

      第十一條  省政府質量獎評選委員會,由省質量工作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中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相關行業協會負責人、行業技術專家和高等院校從事質量管理研究的專家、教授等組成。評選委員會由省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名單,報省政府確定。主要職責是組織評選會議,聽取陳述答辯,投票表決作出申報組織和個人的綜合排序名單。

      專家工作組,由長期從事質量工作、熟悉質量管理的相關領域行業專家組成,一次一聘。主要職責是負責材料審查、現場評審并形成書面報告。

      監督工作組,由省質量工作領導小組的相關成員單位人員組成,一次一聘。主要負責評選過程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地方政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分別負責本轄區、本系統、本行業省政府質量獎的有關工作,包括培育、推薦申報組織和個人,推薦評審專家,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先進經驗和成果等。

      第十三條  省政府質量主管部門在省政府質量獎評選前,應通過省級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部門網站公布申報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四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應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如實提交自評報告、實證材料,經所在設區的市政府(或省直管縣政府)或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報省政府質量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省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從主體資格、申報渠道、申報程序、材料規范等方面進行資格審核,形成省政府質量獎受理名單,并通過省級主要媒體和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專家工作組對通過資格審核的申報組織進行材料書面評審,獲得600分(總分1000分)以上的進入現場評審;現場評審獲得600分以上的進入現場陳述答辯會。材料書面評審、現場評審應分別形成書面報告并反饋申報組織。

      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申報個人,按申報通知明確的標準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  評選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申報組織和個人現場陳述答辯,票決形成綜合排序名單。

      第十八條  省質量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確定省政府質量獎和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擬獎勵名單,由省政府質量主管部門通過省級主要媒體和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公示通過的擬獎勵組織和個人,報省政府審定。

      第四章  獎勵和監督

      第二十條  省政府發文通報表彰。對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由省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杯,獎勵獲獎組織人民幣100萬元、獲獎個人人民幣20萬元;獲得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由省政府頒發榮譽證書。

      第二十一條  鼓勵獲獎組織和個人為有提升質量管理和創新能力意愿的組織提供指導、服務,參加卓越績效模式及相關先進質量管理經驗方法宣傳宣講活動,積極履行推廣先進經驗和成果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在宣傳活動中使用省政府質量獎榮譽時,應當注明獲獎年度。

      第二十三條  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優先推薦參評中國質量獎。

      第二十四條  對評選活動中違法、違紀、違規的單位和個人,轉交有關單位追究責任。對參與省政府質量獎評選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參與省政府質量獎評選的人員與申報組織或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評審中存在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的,可以向省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投訴舉報,由其按規定調查核實并處理。

      第二十六條  進入省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和個人,應對參與現場評審的專家工作組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做出評價,并及時反饋監督工作組。

      第二十七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參與評選工作的所有機構和人員,應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八條  對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謀取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取消其5年內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資格。對已經授獎的,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并公開通報,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2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以及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并公開通報。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省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有異議的,可以向省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提出。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實名提供書面材料、證明材料。

      第三十一條  省政府質量主管部門組織異議調查。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推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調查,不得推諉和延誤。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方,并通報推薦單位。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省政府質量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0年11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皖政〔2010〕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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